机动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可以将机动车开至办理地点申请变更备案。
一、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入本市的除外);
(二)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存在下列情形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的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不予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三、办理地点
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四、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