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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做冤大头!提车带上“火眼金睛”,拒花新钱买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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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潇洒漂流瓶ZNn2025-12-29


    怀揣着三十多万元的积蓄,宋女士满怀憧憬地从乐山飞往海口,脑海中预演着驾驭新车的欢愉,殊不知等待她的并非提车的喜悦,而是一场充满心理落差的博弈。当“719公里续航”这一数据刺痛双眼时,她内心的兴奋瞬间冻结,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被“套路”的深深无力感。原本以为是用同等价格换取了更早的交付,未曾想竟是用新车的预算买回了技术淘汰的“旧款”。这种心理落差不仅仅源于金钱上的不对等,更在于信任被辜负后的愤怒——消费者将购车全权委托给专业人士,换来的却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的“清库存”。

    在法律层面,这场纠纷的核心并不在于车辆本身的质量,而在于销售过程中是否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界定的“知情权”侵害。虽然特斯拉坚称订单代码“2025-02”已明示了车辆版本,从合同字面看似乎无可厚非,但在司法实践中,电子合同的格式条款往往无法免除经营者的主动告知义务。尤其是当新旧两款车型在市场上同时存在,且价格一致、仅电池续航这一核心性能参数存在差异时,销售方负有显著的说明义务。销售人员若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在沟通过程中对此关键信息选择性沉默,甚至通过“抢购”话术制造紧迫感,很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主观上的误导故意。


    更深层次的法律争议点在于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与缔约过失责任。宋女士并未在订购协议上签字,销售人员也未引导其确认关键条款,这种“代劳”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内容的知情确认权。依据民法典相关原则,若因销售人员未履行协助、诚实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消费者完全有理由主张合同存在瑕疵。即便特斯拉试图用“符合订单约定”来规避责任,那份内部聊天记录中“咬死不承认误导”的表述,恰恰成为了企业存在规避监管、而非正常履约心理的有力旁证。宋女士要求赔偿差旅损失的诉求,在法律上属于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害,理应得到支持。这一事件不仅是消费纠纷,更是对当下数字化购车流程中,如何平衡格式合同效率与实质公平的一次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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