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品

    办理融资租赁的汽车,还能进行“二押”吗?

    卡尔数科头像卡尔数科头像
    卡尔数科2023-01-13

    汽车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业务中却一直频发纠纷,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汽车“二押”问题。


    表面上看,汽车“二押”并不直接违法也不会对生活造成影响,但实际上这一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隐患却不容忽视。


    为了避免大家今后掉进汽车“二押”的坑,卡尔数科来讲讲关于汽车“二押”中那些你不知道的“隐藏危害”。


    为什么融租汽车不能进行“二押”


    融租业务里资方与客户属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客户签订抵押合同,是为了方便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使用和维护出租人的正当权益。


    融租合同签订后,客户仅保留车辆的使用权,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资方)。只有当承租人(客户)履行合同完毕,所有权才会再次转移给承租人。


    因此,在合同履行完成前汽车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客户,自然无权进行车辆的“二押”。就算客户将车辆交付给第三方,第三方也无法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资方公司可基于所有权收回该承租车辆。

    也就是说,承租人的出卖行为不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效力。


    机动车登记证书≠拥有汽车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曾先后发布过四个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复函,明确机动车登记证书不代表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在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虽然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是承租人,但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的手续和流程合规合法,如果产生“二押”纠纷,司法机关还是会认定车辆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


    欠多个融资平台无法偿还


    融资人与多家融资平台签订了融资协议,规定了还款金额与时间,如果没有按约履行,那么就属于违约。


    如果融资平台通过电话催缴的方式后,融资人补上还款,只是对融资人的信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经济方面,融资人需要支付一笔没有按时还款的违约金。但如果融资在电话催缴无果的情况下,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拍卖融资人的抵押物。如果融资人选择的是无抵押融资,那么可能将融资人告上法庭。


    卡尔数科温馨提示:

    如果您的车辆已经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再进行“二押”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为避免产生纠纷、造成不良后果,大家一定不要因为一时的资金短缺而掉入“二押”陷阱!




    注:部分内容数据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

    次阅读
    评论
    1赞同
    收藏
    分享
    评论
    1赞同
    收藏
    分享

    评论·0

    头像头像
    提交评论
      加载中…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