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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门明确国六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增加半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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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2020-05-15

    5月15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文,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项,对国五排量汽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增加6个月过渡期,并将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过渡期截止日期延长至2021年1月1日。

    《公告》中提出,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

    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同时,《公告》还明确了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粒子数量(PN)限值”是首次出现在我国车辆排放标准中的考核指标,要求车辆PN的排放限值为6.0×1011个/km。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自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成渝地区轻型车已经提前实施国六标准,整车销量占全国销量70%左右。

    上述区域在售国六产品实施过渡期PN限值为6.0×1012个/km。按照此前的标准要求,将于2020年7月1日后PN限值执行6.0×1011个/km。此次过渡截止日期调整,也将留给汽车企业更多缓冲期。

    此外,《公告》中还提出,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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