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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汽车、电动车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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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天到了,玉兰花开了,小编也终于攒够了换车的钱,换一种出行方式欣赏这沿途的美景。为了能够顺利达成我的小梦想,我特意整理了相关案例,让我们一起看看关于汽车、电动车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吧。

    案例一

    汽车自燃起纠纷!经销商到底要不要赔偿?

    案情简介

    周先生贷款从A汽车销售公司二级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汽车,A汽车销售公司为其出具购车发票。当月底,周先生驾驶该车辆至外地 牌照事宜,途中在某高速服务区停泊时,该车辆发动机舱处起火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某消防救援大队出警并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其上载明事故发生原因为“起火部位位于汽车发动机舱内电瓶处”,起火原因为“电瓶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随后,周先生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密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其购车损失款等。

    法院调解

    周先生先后两次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诉讼经法院判决解决了部分争议,但剩余贷款本息损失7万余元未处理,第二次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A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周先生购车损失款7万余元,周先生将该车辆返还A汽车销售公司。至此,双方当事人因购车一事再无其他纠纷,这起困扰周先生近三年的维权案也落下帷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近年来,随着汽车走入千家万户,与之相对应的纠纷也接连不断。本案中,周先生购买的汽车因存在质量缺陷发生自燃,引发纠纷后,周先生有权选择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遂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在此,法官也提示车主如遇车辆自燃时应第一时间通知消防部门,通过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依法索赔,如不能与商家协商解决,则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我“觉得”买到了有问题的二手车,为什么却败诉了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12日,李某以1.4万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买白色桑塔纳(图片|配置|询价)牌机动车一辆,并签署《车辆转让协议书》,王某亦口头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事故及重大维修。同日,李某与家人试车后向王某支付购车款1.4万元,付款后王某将车及相关手续交付给李某。2020年7月18日,李某因发现该车故障灯总显示故障原因,前往汽车维修站维修涉案车辆时发现前后氧传感器、三元催化和安全气囊都有问题,三元催化有被切割的焊痕,李某因此支付维修费用830元。李某认为王某隐瞒涉案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并经过重大维修的事实,以欺诈的方式将涉案车辆出卖给李某,使李某陷入错误认识购买该车辆,要求王某作为过错方返还购车款、支付修车款、退一赔三、因修车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检测费全部费用。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自行在网上委托某检测公司出具的《车辆报告》载明涉案车辆车体是拼接车,事故车,调表车,三元调换、水箱漏液等。但李某称其与检测公司沟通,检测公司不同意出具加盖公章的鉴定报告,也无法提交检测公司相应资质证明。经法院释明,李某亦表示不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王某支付购车款1.4万元,王某将车辆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材料交付给李某。李某虽向法院提交《车辆报告》,但没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加盖公章,亦没有附有鉴定评估师相应执业资格及签名,经法院释明风险后李某明确表示不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故法院对李某提交的《车辆报告》检测结果及李某认为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的主张不予采信。涉案车辆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均认可王某告知过李某车辆发生过追尾事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车时通过观察车辆外观、试车等行为选择涉案车辆并支付价款,且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买卖涉案车辆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故法院对李某要求撤销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和要求王某按退一赔三法律文件规定赔付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某要求王某支付修车款的诉讼请求,因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修车款与王某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某要求王某赔偿李某因修车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检测费等费用,因李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实际产生了误工费及交通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的鉴定费、检测费等费用与王某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密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要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和诉讼能力。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消费者要在消费过程中树立依法维权的证据意识,在购买、使用相关产品时及时留存重要证据,对于销售者作出的承诺要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就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确实存在因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等具备撤销合同的情形,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权,避免撤销权期间经过使撤销权消灭。

    二要严格查验车辆手续和重要部位。二手车价格相对划算,但购买时一定要仔细鉴定识别,避免因小失大。在实践中,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要求销售者切实履行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的基础上,消费者也应在付款前严格查验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相关手续,着重检查外观内饰、发动机舱等重要部位,进行路试,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随同。

    三要正确选择鉴定评估机构避免再扩大损失。消费者认为车辆有质量问题,可以选择协商、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如果涉及到对车辆质量进行鉴定,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进行鉴定。自行鉴定时要选择正规鉴定机构,法院一般难以采信没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支出的鉴定费用也需要自行承担。消费者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进行选择。

    案例三

    电动车变机动车致人损害 销售者隐瞒应予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从北京某电动车零售店购买踏上牌电动车一辆,零售店登记:“车主姓名曹某,车辆品牌踏上,”并向购车人提供了收据、踏上电动车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2018年7月10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君山别墅东门北侧,贾某(系曹某之妻)驾驶该电动自行车由西向北行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贾某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贾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贾某所骑电动车为机动车,交警依据该鉴定,认定贾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认为,贾某所骑电动车为被告北京某电动车零售店所售,此次事故,因被告销售的产品超出国家标准,致使原告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事故责任,同时也导致原告所得赔偿减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根据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踏上电动车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显示,被告向原告曹某销售的踏上电动车合格证标注产品名称为踏上电动自行车,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注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参数中,整车重量≤40kg、最高车速≤20km。经鉴定,贾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骑行的踏上两轮车由电机驱动,整备质量大于40kg,无脚踏装置,车轮轮胎宽度大于54mm,其技术参数超出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规范,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摩托车技术参数和要求,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曹某销售的涉案事故车辆存在缺陷。法院依法判决由该车辆销售者承担曹某自担损失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贾某承担事故责任的原因之一系其骑行的踏上牌电动车被认定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贾某骑行该车属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构成交通违法,并因此承担相应事故责任。而被告销售该车辆时向原告曹某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注的相关技术参数,与实际鉴定的技术参数不符,鉴定出的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规范,故被告销售的该车辆存在缺陷。贾某承担事故责任显然与被告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尽产品技术参数如实说明义务有因果关系。贾某因骑行此车致亡并构成交通违法和承担因此而扩大的事故责任,原告曹某因此对贾某的死亡而获得赔偿相应减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前述原因而遭受的损失,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四

    购车后以加装功能无法使用为由要求退车能否获支持?

    密云法院审结一起因加装的蓝牙钥匙控制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起诉4S店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的案件。

    刘某诉称,其购买轿车后在4S店为爱车加装了蓝牙钥匙控制功能,目的是直接通过手机蓝牙功能代替车钥匙来控制车辆。但在使用过程中该功能时常失灵,刘某几次开车出行都因该功能失灵而无法启动车辆,只能在原地等待救援,给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刘某多次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仍未能解决问题,故刘某以销售的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4S店回收车辆并退还全部购车费用。

    4S店辩称,所销售的车辆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蓝牙钥匙控制功能是刘某在购车后选装的功能,并非车辆出厂自带功能,目前该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的原因并未查清,可能与车辆所处环境干扰多、手机软件兼容性差等多种因素有关。目前4S店已为刘某维修并补贴其为此支出的费用,并且愿意在约定的保修期内为其继续提供维护。蓝牙无法连接并非车辆质量问题,故不同意回收车辆并退还购车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刘某不再主张退车,并与4S店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释法

    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本案中,刘某称加装的蓝牙模块经多次维修无法正常使用,但该功能并非车辆出厂时自带功能,属于单独购买并后期增加的功能,可以说蓝牙模块与车辆本身是相分离的。购车后加装功能无法使用并不能说明车辆本身存在问题,故刘某要求4S店做车辆退货处理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文字:徐征征、席引路、贾贝贝、曹建帅、王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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