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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黎说税:汽车批发、零售(4S店)业涉税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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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塔飞燕2023-07-02

    #暑期创作大赛##财经知识科普#2023年第257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汽车批发、零售(4S店)业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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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税务部门在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同时,如何加强行业风险管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成为了当前亟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汽车批发、零售(4S店)业涉税风险分析开始,归纳该行业的主要风险点,积极寻求应对策略与防范措施,对深化行业风险管理提出相关建议。

    一、行业情况及涉税风险点

    (一)行业定义

    汽车批发、零售(4S)业在国内一般指品牌汽车的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销售(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属于一项集销售、售后和信息反馈于一体的综合性业务。目前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中最接近的行业名称为汽车新车零售,对应的行业代码是F5261。

    (二)行业特点

    1.汽车生产厂家主要以整车和相关零配件供应为主。就整车销售而言,汽车生产厂家会严格控制价格,对汽车销售价格执行厂家区域销售指导定价,制定整车和零配件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特点是管控严,质量高,汽车生产厂家利用管理系统严格控制汽车销售和售后维修。

    2.零配件供应商主要以后期维修和保养的零配件供应为主。一种是厂家控制或指定零配件供应商,主要是配件,一般厂家会通过统一招标等方式允许部分配件商进入自己的销售系统,特点是相对较严,质量相对有保障,一般也必须通过厂家提供的管理系统进行采购。另一种是其他零配件供应商。主要是加装,4S为保证自己的利润率,加装车型所用精品(饰品)很大一部分会自行采购,不通过厂家管理系统,如导航、真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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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涉税风险点

    1.未开票收入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无偿赠送不计提销项税额

    4S经销企业销售整车,有时会提供部分赠品。整车和赠品在财务上虽然分开核算,但是开具发票时,仅仅体现整车的销售额,赠品不开具发票也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存在无偿赠送不计提销项税额的税收风险点。

    (2)加装费用不计收入

    整车销售过程中的强制搭装或者选择性加装已成为与汽车销售紧密相关的一项业务。而部分企业存在对加装的产品不开具发票也不计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风险点。

    (3)销售汽车配件以及维修、保养服务不计收入

    汽车消费者多为个人,索取发票意识薄弱,部分企业在售后服务、单独销售汽车配件或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时,不开具发票,存在不计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风险点。据测算,维修保养只占总收入5-10%,却提供了汽车4S店70%以上的利润,成为汽车4S店涉税风险高发区。

    (4)价外费用不计收入

    部分企业收取的提前提车加价费、进口汽车许可证配额费、不符合规定的代办保险费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入账,或虽入账但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存在价外费用不计收入税收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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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低开发票价格少计销售收入

    一是自用车(租赁、试乘试驾车)方面,因要上牌照,虽然开具了发票,但存在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甚至低于进价以及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税收风险点。二是为满足消费者少缴费用的要求,高价销售低价开票,存在少计收入的税收风险点。这都属于行业普遍现象,主要体现在热销车上。

    3.取得返利(中介)收入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4S经销企业返利(中介收入)种类繁多,形式隐蔽,是征管中的重点和难点。比如金融保险返利(中介收入)、上游企业广告宣传费补贴、投资返利等,存在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的风险。

    4.二手车销售不计、少计收入

    以旧换新、旧车置换是汽车4S店常见的销售方式,除少数汽车销售集团单独设立二手车经营公司,多数4S店自身从事二手车业务。除直接销售给使用者外还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中介机构出售,取得旧车时暂不办理车辆过户,而预留旧车主相关资料,以个人名义进行二手车交易,往往存在取得旧车时不计入库存商品,销售后不计收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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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风险应对方法

    (一)分项收入核对法

    首先将汽车4S店内的经营信息分项统计,查看企业账簿资料和系统管理软件,计算销售收入、维修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毛利率。然后与纳税人的发票领购信息及申报缴税信息进行比对,排除申报错误的疑点后,再对各项收入进行细致核对。

    1.如果存在精品收入异常的情况或单车精品收入偏低的情况建议发起对该企业精品销售收入流程的核查。

    2.如精品销售收入较为正常,则建议核查该纳税人核算精品收入的账务流程,是否存在不将随车精品同车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从低缴纳车购税的情况。

    3.核对企业的按揭车数据,与该纳税人的保险返还收入进行比对。因按揭车辆要求必须全险(交强险+商业险),且保险公司有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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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地库存盘点法

    汽车4S店中整车及配件的销售根本上还是商贸企业的产品销售,因此使用实地库存盘点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风险应对手段。

    1.核实库存车辆。可以解除汽车4S店是否存在跨县区移送车辆、试乘试驾车辆处置不入账、正常车辆按试乘试驾车辆账务流转但实际车辆已售等疑点。在实地盘点过程中,结合企业的整车购进管理系统统计数据,该系统明确核算汽车的购进(购进的车辆在4S店内分解成零售车辆和试乘试驾车辆两种类型)、销售情况,通过调取系统数据,根据购进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的关系,测算出整车和试乘试驾车的库存数量,与实地盘点企业实际库存的整车和试乘试驾车数量进行比对。对于实际库存小于测算库存的重点检查,要求企业举证。

    2.抽样核实部分配件。在对汽车配件、赠品核算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查看企业是否设置出货明细账,并结合明细账等资料综合采集比对。

    (三)现场信息查询、询问法

    汽车销售企业特别是4S店,都有明确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因此不同岗位间的信息采集显得尤为重要。在开展实地核实过程中,要加强各岗位信息了解和相关信息的获取,一是代理保费、贷款收入及返利信息。二是所有在汽车4S店办理按揭贷款的车辆,均要求办理保险,注意采集按揭车辆的数辆、明细资料以备与保险费返还数据进行比对。三是了解相关专业岗位信息,如配件平均加价情况、工时费及维修收入及总销售收入配比情况。四是要求汽车销售企业现场提供年度经营计划及严格的预算支出计划,与企业当年成本费用支出进行比较,是否差异过大。

    (四)第三方数据核对法

    1.核实经营记录。从保险公司驻店人员、驻店保险公司等采集第三方数据获取信息;掌握纳税人与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对账资料;进一步核对收入情况,有无账外收入。

    2.核实资金流向。到银行查询购车者付款的资金流向,查明汽车销售企业存入购车款的账户,查清该账户是否属于汽车销售行业正常的结算账户,进一步核对每笔款项的进账单,核实有无隐匿收入的问题。

    3.核实往来账。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等各类往来账的余额的情况进行真实性核对,结合库存商品明细账、发货单、汽车销售合同、企业代办银行按揭和挂牌记录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实企业有无汽车(包括二手车)已经销售,而未按时结转收入的情况。

    三、强化企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财务管理

    企业形成期,会面临巨大的竞争环境,这时的企业主要表现为不成熟,缺乏凝聚力,帮助企业通过建立财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助力企业发展。指导经销企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库存保管制度,设立商品明细账,按照品种、类别、规格,分数量、金额详细记录商品购销存情况,对购入、销售的商品应及时办理入库和出库。避免产生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库存商品保管制度,不按规定设立、记录库存商品明细账的,按照增值税条例有关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涉税风险。

    (二)加强合同管理

    汽车经销企业销售返利是企业获利的主要方式,返利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生产企业对经销企业销售超过一定数量后给予奖励性返利;二是生产企业统一降低车价,补偿经销企业进销差价倒挂的返利;三是支付给经销企业的三包费用。

    返利的支付形式:一是通过银行支付;二是现金支付;三是以实物支付。经销企业取得的返利有的不需开具专用发票,只开具收款凭证如财政三联单收据等。企业销售返利的形势形式多种多样,加之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理解有误,导致销售返利未及时入账的问题。应指导企业完善代理经销合同签订,企业财务及时掌握签订合同的返利时间、标准等情况,避免产生取得返利未及时冲减进项税额的涉税风险。

    (三)加强价格管理

    目前,总局按季度下发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信息,最低计税价格实际是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在季度内如生产企业降低车辆零售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可能是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由于上述原因低价销售车辆是有正当理由的。但其他无正当理由低价销售的车辆存在化整为零低价销售整车的情况,指导将收取的全部价款缴纳税款,避免产生化整为零销售整车被税务机关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的风险。

    (四)加强注销管理

    企业必须根据对库存商品的分配方案,对盘点后的库存商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如:销售、抵偿债务、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应分别做出销售或视同销售处理。因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申请后,要对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清点,将实际库存数据与企业账面库存数据相核对,如实际库存少于账面库存,会区别情况(已销售或非正常损失)做出补计销售收入或进项转出处理的补税处理。企业依法清算结束,依法缴纳税款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五)加强动态管理

    税务机关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汽车经销企业进行服务,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发现涉税风险。一是查看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本地销售异地开票、跨月开票、迟报销售收入以及“三包”收入及其他收入和维修收入不入账等隐匿收入的现象;二是查看签订的有关返利协议,抽查企业的存货是否帐实相符;三是利用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信息与企业销售价格信息进行核对,监控整车的销售价格,核实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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