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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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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pehuai2021-05-10

    一、违法事实: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违反法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事实: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违反法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处罚依据: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事实: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期国家有关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期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

    违反法律:《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并将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向发放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备案后3个月内不得随意调整。

    处罚依据:《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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