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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消费者“退一赔三”法院没支持,认定消费欺诈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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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9调查团2021-03-29

    海淀法院今天(3月29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位汽车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请没有得到支持,法官提示,认定消费欺诈有严格标准。

    海淀法院的典型案例显示,王某在甲公司购买了一辆小客车,由于对新车仪表不熟悉,提车当天没有发现异常,后来却发现车辆冷却液温度过低,指针来回波动。第二速裁团队法官助理杨萧菁介绍:

    杨萧菁:甲公司告知王某车辆是一切正常的,所以王某认为甲公司故意隐瞒了车辆冷却液温度异常的事实,而且在完成销售之后还继续欺骗他,就是为了达到让他买这个车的目的,于是王某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并且要求了三倍赔偿。

    发布会现场/记者拍摄


    中关村法庭法官助理万晓丹介绍:

    万晓丹:王某购买的车辆是已经取得合格证的,根据王某自己查询的资料、汽车OBD测试仪测试数值、汽车销售公司检修仪器所读的数值等证据都没有显示出:他购买的车辆存在发发动机冷却系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或企业标准的情形;然后王某他也没有向法院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故意告知他与车辆状况不符的虚假情况。

    最终,法院认为王某主张销售公司欺诈的证据不足,不支持三倍赔偿的诉请。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介绍,认定“欺诈”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欺诈人有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而消费者受到误导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陈昶屹:诈和欺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就是你骗我了,我信任了你欺诈的这个表示,我才去买的。比如说我这个车涉水了,发动机是进过水的,但我不告诉你,那我是欺诈;但是它如果有一个车灯坏了,不会因为这个灯它好还是不好,这么小一个环节去决定我买这个车,这就是诈和欺之间不能建立对等的因果性的话,实际上也没有构成欺诈。


    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记者拍摄


    消费者如何正确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

    第一,重要的合同条款不能遗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因此,不管是从事前约束行为的角度,还是从事后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合同在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地位都不容忽视。

    对于消费产品买卖合同而言,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必须要进行明确约定,例如:消费产品的性质、性能、指标等等。在如今经营者都采用格式条款或格式文本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消费者对上述内容一定要仔细审核,如果存在缺失或者相关约定明显不利于己方,那么应当积极与经营者协商。

    第二、注意保存证据。《民法典》对某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做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对制造和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但因惩罚性赔偿的严厉性高于一般性民事赔偿,故在适用上也赋予了诸多限制。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如确实发生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

    第三、消费者应正确识别“欺诈”的认定标准及“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的认定标准需满足:1、欺诈人有欺诈的主观故意;2、欺诈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如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等;3、被欺诈一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4、欺诈的行为和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戚天 编辑 赵明聪 主编 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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