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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前驾校承诺“随时练车”,报完名变成“一课难约”,学员要求“退一赔三”能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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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检察2023-06-09


    学员慕名而来

    教练难得一见

    承诺的事情没办到

    驾校这波操作

    算欺诈吗?


    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学员要求驾校“退一赔三”

    2022年7月,小罗在向某驾校工作人员微信咨询的过程中得知,驾校可以提供包括“车接车送”“练车随时有空随时来”等在内的多项服务。于是小罗当天就和该驾校签订了培训合同,并支付培训费4580元。

    当天傍晚,小罗与驾校指定的教练联系约课。关于上课时间和频次,教练回复称“我每周日排下一周的课,这周目前只有下午1点左右的课还可以安排”“一周两到三次最多,毕竟还有其他学员呢”。关于上下课接送,教练则回复“我只接早上第一节课的学员,6点半接进驾校,7点开始上课”。

    于是,小罗只能根据教练的时间约课。然而,到了约定上课的那天,教练却回复“今天不行了,我要带学员去模拟”。

    当晚,小罗在微信中向驾校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费的要求,被驾校拒绝。于是,小罗向法院提起诉讼。

    驾校辩称,小罗所主张的各项服务只是客服与他沟通时的广告简语,具体服务政策在小罗报名时已口头进行了说明。学员仅因一次学车预约未被满足就认定驾校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显然不恰当。因此同意解除培训合同,退还学费,但不同意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驾校应退还学员培训费,不支持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培训费,法院认为,在驾驶培训服务中,驾校能提供的训练频次、训练时间等是服务的主要内容,接送服务虽为附随义务,但也影响了小罗对签订合同对象的选择。因驾校已明确告知无法实现报名前承诺的“车接车送”“练车随时有空随时来”等服务,据此可以认定驾校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存在根本违约,小罗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属于法定合同解除权。双方均确认小罗尚未开始消耗正式课时,故小罗主张要求驾校退还全部培训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驾校的行为尚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对于三倍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小罗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驾校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驾校是否构成欺诈。

    所谓欺诈,即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认知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驾校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可提供“车接车送”“练车随时有空随时来”等服务,对小罗关于练车频次的询问,驾校还进一步承诺“每天都可以练车”并称“报好名以后,隔天就可以安排练车”,双方由此才签订了培训合同。

    合同签订后,小罗却被教练告知“一周练车频次最多2-3次”“只接早上第一节课的学员”。小罗按照教练指定的时间段预约练车后,又被临时告知取消并改期。

    纵观涉案培训合同的订立与实际履行,驾校显然对于其提供驾驶培训的服务内容,包括练车频次、练车时间安排及练车附属接送等事项,向小罗进行了故意的虚假告知。而上述服务内容直接关系到学员通过驾驶考试的时间长短以及参加培训的便利程度,属于关涉合同的重要事实,故驾校存在欺诈行为与欺诈故意。而小罗是因驾校的虚假宣传,陷入了对其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错误认识,才选择与驾校订立合同。

    最终,法院在维持一审关于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培训费判决的同时,改判驾校向小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740元。


    法官:经营者应当秉持诚信原则

    驾校招生属于市场行为,受利益的驱动,不少驾校在吸纳生源过程中承诺得天花乱坠,但实际约课时,学员却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长此以往,造成了驾驶培训市场的种种乱象,以及消费环境的恶化。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或商品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能以低价且质优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订立合同,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其他严格依约履行的经营者亦不公平,最终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要上头条##我要上 头条##驾校##欺诈#


    来源:公众号@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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