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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严查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新一轮整治将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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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简至一信息科技2023-06-08

    日前,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告明确,在云南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今年6月30日前自查自纠,7月1日至11月30日依法从严查处,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煤炭大省山西为代表,我国煤矿智能化建设近年来全面提速,但煤矿掘进呈现地质条件复杂多变、掘进技术发展极不均衡、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低、用人多、事故多、环境差等特点,巷道掘进与支护成为煤矿自动化、智能化建设的短板。业内专家一致认为,我国煤炭掘进工作面设备智能化水平虽逐步提升,但整体智能化水平要达到像综采一样少人无人,道阻且长。

    一、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总质量3.5吨以上的轻型自卸货车、轻型仓栅式货车和重型自卸货车在生产、销售、检验、维修、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货箱(厢)、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货车生产改装企业生产、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

    (二)严禁货车销售企业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

    (三)严禁机动车检验机构为非法改装货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严禁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

    (五)严禁未依法取得证照企业非法改装货车;

    (六)严禁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非法改装货车;

    (七)严禁非法改装货车违法上道路行驶。

    二、2023年6月30日前自查自纠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请广大货车生产、改装、销售、维修、检验等企业(机构),严格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改正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对在用货车有“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箱(厢)、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行为的,由货运企业、货车车主自行拆除改装设备,恢复车辆原状。未整改到位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依法从严查处

    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从严查处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

    (一)对生产、改装、销售企业(个体)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销售擅自改装货车的,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之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采集其检验合格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承接非法改装机动车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货运企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五)上道路行驶的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技术参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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