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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转让未变更登记,出车祸后原车主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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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仟律网2020-10-20


    在生活中,当事方通过买卖的方式转让和交付机动车辆,但没有经过所有权转让登记,从而导致车辆名义拥有人与实际拥有人之间存在不同的情况经常出现。若是此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登记对抗效力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谁来承担?

    接下来请看刘宗宇律师对此的详细解答。

    案件详情

    在2019年2月,王某将其所有重型特种结构货车卖给了杨某,但两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同年,丁某与驾驶该货车的孔某相撞并受伤。经鉴定,丁某构成了10级伤残,孔某对此事故负全责。该车辆已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且该车辆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内。

    丁诉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王某,孔某和杨某赔偿自己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孔某辩称,他是杨某雇用的驾驶员,对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王某辩称,尽管该车辆以他的名字登记注册,但该车辆已卖给了杨某。由于登记地点在洛阳,且过户不便,才一直没有更改车辆登记所有人。杨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者,本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尽管王某是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但他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丁某交通事故损失152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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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孔某开车与丁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丁某受伤。孔某应该对侵权行为负责。孔某是杨某雇用的驾驶员,是在就业活动中因交通事故使丁某受伤,因此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尽管王某是该货车的注册登记所有人,但该车辆已移交给杨某,且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王某无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该案涉及的货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的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刘宗宇律师小结:

    以上就是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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