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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警示丨“交通律师课堂”——借车的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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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山交警2018-10-25

    今天我们来聊聊有车一族常会碰到的麻烦事——借车。

    网络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车与老婆(老公)拒不外借!”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却有不少车主因为种种原因,最终还是将自己的车辆外借,这一举动背后,究竟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接下来这条新闻相信大家一定都记忆犹新。萧山的虞先生,看新闻才知道,自己心爱的兰博基尼,闯下大祸了!

    根据警方的通报,2017年7月26日10时许,吴某驾驶兰博基尼小型轿车在桐乡市屠甸镇镇区三门街与商贸街交叉口,与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致一奥迪轿车和环卫三轮车等多车相继被撞,事故造成宋某、李某、兰博基尼小型轿车内乘员虞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三名伤者已在医院接受治疗,暂无生命危险。

    经过警方核实,驾驶员吴某没有毒驾和酒驾的嫌疑,但可以确定的是,吴某对这辆车并不熟悉,事发当时存在操作失误,从而导致车辆失控。

    而车主虞先生,刷朋友圈看到新闻才知道,自己的爱车惹下这么大的麻烦,而这个驾驶员吴某,他根本不认识!

    据了解,虞先生当时花了120万买了这辆车,但因排放不达标,上不了浙江牌照,但手续和保险都是齐全的,平时就在虞先生的朋友间租来借去当婚车用。

    这下好了,车子撞得面目全非不说,后续还有一大堆的麻烦需要处理……

    关于借车之后出事故产生的麻烦事,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

    女子借车后出事故

    谈及赔偿立马变脸拉黑好友

    因为出行不便,重庆的罗先生贷款购买了辆车。就在今年7月,好友小秦向他借车一用,罗先生非常爽快地答应了。

    可借车还不出半天,小秦的一个电话却让罗先生头皮发麻:小秦操控不力,翻车了!事故发生后,小秦一直向罗先生道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有了小秦的承诺,罗先生也没多想,把事故车拖回主城进行维修,维修费高达五万三千多元。

    然而,修理厂表示,他们需要罗先生先替保险垫付一下费用。罗先生囊中羞涩,便让小秦帮忙垫付。没想到的是,小秦不仅不愿意支付,还把他拉黑了……

    明知同事饮酒仍借车给他开

    车主被以危险驾驶共犯起诉

    明知对方喝了酒,还把车借给他开——杭州滨江区检察院日前起诉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除了醉驾当事人,车主被认定为共犯。

    被告人小杨和小胡是同事。4月2日下班后,他俩及其他同事边喝酒边吃烧烤,直到晚上11点多。小杨想自己只喝了两瓶啤酒、一两左右白酒,比小胡喝得少,主动提出帮忙开车,小胡同意了。于是,小杨开着小胡的车送他回家,途中被警方临检卡口拦下,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醉驾标准。

    随后,小杨被检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检察官审查发现车主小胡明知小杨饮酒,仍将车辆提供给他驾驶的情节,决定对小胡同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

    据检察机关介绍,小胡虽然没有驾车,但他明知小杨喝酒,仍把车提供给他驾驶,主观上有醉酒驾车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有提供车辆的犯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共犯。

    没驾照的朋友

    也敢把车借给他?

    2016年2月,没有取得驾照的李某驾车与三轮车相撞,导致三轮车驾驶人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然而,不仅是闯下大祸的李某要担责,薛某与车主张某也要担责。原来,肇事车的车主是张某。先是张某将该车借给无驾驶证的薛某,而后薛某又将车辆交给同样无证的李某驾驶。

    该案经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李某、张某、薛某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判处李某刑期。现保险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张某、薛某返还其垫付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对于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金,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被告李某作为侵权人,被告张某、薛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金88000元,由被告张某、薛某各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金11000元。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开口借车极为常见。

    如果因为借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什么情况下须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有请专业律师为我们详细分析:

    吴婷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肇事罪类案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借车给亲朋好友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车主承担责任的,但车主必须对三种特定情况加以注意,如果发生这三种情况且未经注意而被法院认定车主存在过错,车主方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关于什么情况下会认定车主存在过错?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里就有三项规定,归纳起来就是“三不借”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

    2、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员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驾驶证。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员因饮酒等情况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在车辆或者驾驶员存在“三不借”中的情形时,车主仍然外借车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此时,即使车主与借车人签订了任何形式的免责声明,该免责声明都只具有对内约束力,不具有对外约束力。

    根据合同相对性,该份协议仅约束出借人和借车者之间的法律行为,该合同对合同相对方以外的交通事故第三人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即便出借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三不借”的情形,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车辆损失,但间接损失仍然无人买单的:出借车辆后发生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也是由车主自行承担。

    律师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来源:律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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