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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高速路上追尾应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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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2018-10-08

    教育专栏

    2018

    第87期

    总第213期

    2016年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追尾事故,后方车辆司机当场死亡。

    案情回顾

    一、高速路上被追尾,前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2016年王某开车送货,因道路拥堵,停车等候,大约五六分钟后又继续向西行驶。王某开车刚起步的时,后面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上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碰撞后,王某在观察现场情况后,竟慌张驾车逃离现场。

    当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后车严重受损,后车驾驶员高某某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以王某在高速路上停车、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之后,提请曲阜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二、检察官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结合全案证据,检察官认为,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系高速公路堵车导致,比对现场视频监控,可以看到王某驾驶货车的双闪警示灯一直处于打开状态,后方高某某也应看到前车,并及时采取恰当处理措施,可排除王某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存在过错。

    经法医鉴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不是被害人高某某死亡的原因。因此,此案无法认定王某事后驾车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曲阜市检察院依法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

    三、检察公开释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开展检察宣告以案释法,检察宣告中,检察官一方面就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解释;另一方面,耐心疏导被害人家属情绪,并告知被害人家属诉讼权利和救济渠道,指出犯罪嫌疑人王某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家属仍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某系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家属可据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四、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宣告后,被害人家属采纳检察官建议,聘请律师,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对王某的货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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