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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法无讼

    简介:看世间百态、明生活法理、愿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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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处理违章才能检车,似乎习以为常,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山东高院一起行政诉讼再审案例中,当事人付某起诉当地交警部门年检车辆附加处理车辆违章行为违法,法院判决支持付某诉求。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当年6月12日,青岛居民付某通过网络向交警部门传送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申请发放年检合格标志,而交警部门以付某车辆存在两起违章未处理为由不予发放。 付某不服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交警队对给自己的车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依据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应有之义,故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应当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为前提。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付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败诉后,付某依旧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希望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 付某申请再审的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车辆年检只要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山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合法行政的要求之一即为“法律优先”,即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附加条件,要求申请人必须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精神,应当确认为违法。 2020年5月20日,山东高院作出撤销一、二审法院原判决,青岛市交警支队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对付某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判决。 本案经历三级审判,最终以付某胜诉结案,反映出法律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体现在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体现在法无授权即禁止。提高行政效率与严格依法办事并不矛盾,通过不断实践探索,寻求建立一种最佳平衡机制,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漯河头条# ——————————————— 关注@明法无讼 看人间百态、明生活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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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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