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
路西说财税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这些情形不要再有! 自社保全面入税后,监管力度越来越大! 一、警惕!这7种情况将被严惩! 1.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 图片 2.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就不交。 3.试用期不用缴社保。 4.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5.上下班路上摔伤均算工伤。 6.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取决于单位与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7.挂靠社保;个人找挂靠单位代缴社保,实质没有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合法的。
工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工资条吗?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发工资时,能用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对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 ) 《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 《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
马上春节来了,别忘了提前检查居住证、身份证、驾驶证等重要证件的有效期。 它们一旦过期不仅出行泡汤,更会影响积分入户、车辆上牌等。
其实,只要职工发生了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后续进行了补缴,还能享受待遇吗? 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对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广大市民朋友在家门口附近就可以办理体检了!体检结果将直接与交管12123APP同步 业务办理更方便快捷 哪些业务办理必须进行机动车驾驶人体检? 1、期满换证 2、转入换证 3、超龄换证 4、初学、增驾 5、境外换证 6、军警换证 7、校车驾驶人 8、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注意:70周岁以上和持C5驾驶证的驾驶人需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直接到医疗机构驾驶人体检点完成体检后就办结了。体检信息会自动上传公安系统,不用再去窗口或手机上办理。 如何提交信息? 目前,“驾驶人体检”结果可实现线上同步,体检合格后,打开“交管12123”APP业务窗口,找到对应办理项目,根据提示提交相关信息,即可办理。 温馨提示:驾驶员体检时请记得带上身份证哦! 驾驶证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 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换证时间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驾驶证超期后,根据超期时间的不同,会有三种状态: ● 超期时间<1年,可以正常换证; ● 1年<超期时间<3年,驾驶证注销可恢复,可以通过考试科目一后恢复驾驶证; ● 3年<超期时间,驾驶证注销;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驾驶证逾期不参加审验,超期仍驾驶机动车等行为,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武汉驾驶证期满换证、转入业务办理 在武汉办理期满换证或者外地驾照期满转入换证业务办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本人持身份证至无人车管所或驾驶人一站式服务网点自助机器上办理(可做驾驶人体检,周末可办理); 2、本人携带身份证、驾驶证先做驾驶人体检再到武汉市车管所、分所、各区车管中队车驾管业务窗口办理(可当场拿新证);也可体检后通过交管12123APP线上申请办理期满转入(证件需邮寄,邮费自理); 3、持身份证、驾驶证至邮政车驾管业务服务网点办理(可做驾驶人体检,周末可办理,证件需邮寄,邮费自理)
1.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本市户籍离职提取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停缴)满24个月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本市户籍离职提取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停缴)满6个月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金额 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提取方法 职工可登录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系统自助办理,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及I类银行卡到公积金旗舰店网点办理。 微信小程序为例 1.注册登录 2.登录后,选择“业务办理-提取申请”。 3.选择“销户类提取-终止劳动关系”。 4.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提取类型:“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这里以非本市户籍申请提取为例,后面按照系统提示,依次完成“信息录入——人脸识别——签署协议——提取申请——提取入账”。 注意哦!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武汉的,需正常逐月缴存满 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2、职工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为由办理了提取的,两年内不能以同一种方式办理提取。
今天一大早上班,接到了税务管理员的电话,首先问这家的税是不是我报的?一脸懵逼,报2年了,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怎么了? 随即给公司负责人打电话,回复是找了人搞贷款搞高企,你搞贷款就搞贷款,搞高企就搞高企呀,好端端的为什么要擅自修改纳税申报表呢?这是起的什么歪心思 近期税务局发现很多私自修改了数据申请贷款行为,影响极度恶劣,重则移交经侦,轻则锁定企业不许开票!首先这个行为是不可取的,也是违法行为。数据改了后税务系统里就会触发风险预警,把企业锁定。修改的痕迹会留下永久的记录,企业的风险很高。其次,通过修改数据来达到某种要求,获取某种利益,属于提交虚假资料,同样是不合法。老板们,为了套取贷款,修改税务报表,人为虚增收入,导致产生大量欠税,随后又更正回来,此种行为涉嫌编制虚假计税依据。一是收入超标预警并补交税款滞纳金,二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严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和等级。请各位老板和股东们严格规范税务申报,切忌弄虚作假。被税局预警事件,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各位老板请悉知[作揖]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2、人员是否真实 3、工资是否合理 4、是否申报了个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1、虚列人员 2、工资发放不符合规定 3、重复扣减专项附加扣除 4、故意或非主观计算有误 5、随意变更适用税目 6、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7、多次适用年终奖计税办法 8、未按规定适用减免政策
企税汇缴工资总额与残保金申报工资总额差异 一、差异预警提示 系统提示风险: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工资总额和人数与本次残保金申报的工资总额和人数不一致。 二、差异来源 1、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2、残保金申报表 三、两者是否必须一致 1、从职工人数来说 (1)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数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而残保金的人数中,首先,劳务派遣人员是属于派出方的,其次,以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人员归属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归属,这也可能存在口径差异。所以在人数统计方面,企业所得税口径的人数和残保金的职工人数就存在差异。 (2)退休返聘人员无法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无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因此,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的职工人数应均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员。 2、从工资总额来看 如果有特殊情况或者特殊人员,两者有一定的差异: (1)劳务派遣:如果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计入用工单位,则工资总额应该在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中包含;反之,应全部不在用工单位包含,而计入派遣单位的人数和工资总额。 (2)退休返聘:企业因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而返聘离退休人员无法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应纳入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基数。 总结: 1、从目前的政策来看,残保金申报的人数和工资总额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人数和工资总额,在不存在返聘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特殊人员情况下,应该是相差不大的,预计有小额差异时,系统也不会提示风险。 2、至于是否可以直接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工资总额的数据作为残保金申报基数,小编认为在没有特殊人员、特殊情况下,其实是可以的。 企税与个税工资申报预警 一、差异预警提示 个税申报表与企税申报表直接对比 二、差异来源 1、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三、两者差异的原因 1、正常的、合理的原因 (1)计提了年终奖 企业当年预提的年终奖在次年5月31日之前发放的, 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但个税是实际发放时(次年)才扣缴,形成了差异。 (2)拖延了员工的工资 企业账面上计提了员工的工资,但拖延至次年5月31日之前发放,个税在次年实际发放时才扣缴,形成了差异。 2、不合理的原因 (1)多列工资薪金支出 比如,企业伪造了工资发放明细表虚列成本以及工资薪金的核算范围不正确等 (2)少申报工资薪金收入 主要有以下情形: a.员工发放了工资,但未申报个税,或者按照较低的收入申报个税 b.企业多数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常年处于5000元以下,其他收入通过报销形式发放 C.部分员工现金发放工资,不申报个税 d.年收入未超过6万的员工,认为可以不申报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