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看路,一个不减速,电瓶车转弯与汽车相撞
发布于2023.6.12 10:16次播放
05月01日14时00分许,刘某驾驶并搭乘张某某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什邡市师古镇洛阳村村道行驶至师古镇洛阳村7组路口右转弯时,与直行由任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L***8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德阳交警支队 什邡大队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任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刘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张某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