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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和车损险改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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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枫停心静2020-09-18

    交强险:改革前交强险的保额是12.2万,改革后较强险的保额将变成20万,其中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变成了18万,医疗赔偿限额由1万变成了1.8万,财险赔偿限额保持不变,仍然还是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对于交强险的保费,仍然保险原保费不变,但是优惠幅度将会下调,上浮标准不会有变化还是出险一次恢复原价,最高上浮30%。无赔款优惠将有所变动,由以前的三年未出险下浮30%,变更为五年不出险下浮50%。对于不出险客户的优惠幅度将大大提高。

    商业险:主险从4个简化成3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将盗抢险责任合并至机动车损失保险当中。

    附加险12个。包括加收保费、减低保费两类附加险类型。

    将原有的6个附加险条款并入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

    保留原有的6个加费附加险条款(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维修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示范条款)。

    新增2个减低保费附加险条款(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险、附加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新增3个提高保险范围的附加险条款(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超额医疗费用补偿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优化后的车险条款结构,增加了车险市场的有效供给。更新后的商业险条款将以更高的效率、更丰富的产品供给、更精准地匹配车险消费者的需求,提升行业对保险消费者的服务水平,并提升保险消费者的用户体验。

    首次以“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切险的方式承保车损险。产品体系不区分私家车、非私家车,以全面型车损险及2014版条款为基础进行修改。相比现在车损险承保碰撞、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7项列明承保风险,大幅扩展了承保责任。取消了现有盗抢险主险,将其并入车损险,考虑盗抢风险集中的社会环境已不复存在、欧美和日本国际主流市场的盗抢风险均在车损下承保的管理,将盗抢风险合并如车损项下承保。

    大幅缩减责任免除项。对标全面型车损险责任免除项,相比2014版条款,大幅缩减责任免除项目,努力避免未来理赔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删除了车损险以下责任免除:

    1.驾驶人存在以下情形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2.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政府征用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删除了车损险以下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下列损失和费用

    玻璃单独破碎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删除了车损险以下责任免除:

    不再扣除免赔率

    事故责任免赔率

    无法找到第三方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其他险别也做了类似的修订明确了实物赔付方式:保险人可采取支付赔款或实物赔付作为赔偿方式,出险后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实物赔付】即保险人以实物赔付方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条款约定的赔款计算方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直接向修理厂(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买修理劳务,将受损被保险机动车或受损财产修复至出险时的状态;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提供与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者机动车价值相同或相当的机动车予以赔偿。由于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投保人自选的免赔额、免赔率导致的赔款金额与实物赔付购买金额之间产生的差额,由被保险人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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