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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7258标准中关于汽车电气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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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电气2017-11-19

    一、GB7258标准适用范围

    1. 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

    2. 在用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

    3. 机动车查验的主要技术依据

    4. 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

    5. 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6. 新车出厂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7. 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GB7258对电气系统的要求解读:电气相关条款共23项

    1、 4.1.5对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的乘用车,其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19个月

    2、 7.2.11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应安装符合GB/T 13594 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25个月

    3、 7.9.1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应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如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应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4、 7.9.2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如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警示驾驶人。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开(运行)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发亮。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观察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报警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

    5、 7.9.3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6、 7.9.4安装具有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死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 8.1.2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得闪烁。

    8、 8.1.3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得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9、 8.2.5宽度大于2100mm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10、 8.3.1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的除外。

    11、 8.3.4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12、 8.3.8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均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其操纵装置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1.5Hz ±0.5Hz,起动时间应小于等于1.5s。如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灯应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13、 8.3.9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

    14、 8.5.1.1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得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15、 8.6.2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电器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它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5℃的阻燃电线,波纹管应达到GB/T 2408-2008的表1规定的V-o级。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电子元件应连接可靠,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应有防水要求。

    16、 8.6.4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但如在蓄电池端对所有供电线路均设置了保险装置,或车辆用电设备由电子控制单元直接驱动且具有负载监控功能、电子控制单元供电线路和个别直接供电的线路均设置有保险装置时,可不设电磁式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17、 8.6.5所有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

    18、 10.5 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应小于等于100km/h)时,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 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 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80km/h。

    19、 11.5.5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20、 11.7.1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 8410—2006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70mm/min。

    21、 12.4.3.2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22、 12.5.4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200mm以上。

    23、 12.9.3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其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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