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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刮蹭车辆后离开现场,会被拘留吗?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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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人龚律01-16

    有一个咨询,朋友A在停车场倒车时,不小心刮到旁边的车辆,但是由于这位朋友开车经验不足,没有注意到车辆有剐蹭,于是离开了现场,事后被剐蹭车主发现后报警,通过调取监控联系到了车主,现在对方想要追究责任。

    问题是,朋友A在刮擦后没有发现这个情况,直接驶离现场,是否算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承担何者责任?是否要拘留?

    该事故发生在深圳地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二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通常来讲,交通肇事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本案情形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故主要讨论A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如构成,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初步分析A的情节,虽然A辩称没有发现剐蹭情况,但是根据视频显示,存在多次剐蹭,且A曾下车观察,故A在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并未及时联系车主协商处理,也没有及时报警,而是迳行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该行为存在被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能性。

    如果构成肇事后逃逸,A可能会面临哪些处罚?

    首先,可以拘留十五日以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次,罚款一万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最后,记6分/12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6分,本案仅造成财产损失,记6分。


    来看两则处罚决定书。


    驾驶人在某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仅造成财产损失。处罚结果:行政拘留15日,并处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处罚款10000元,记分:记6分。



    驾驶人在某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造成人员受伤(轻微伤)。处罚结果:行政拘留10天,并处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处罚款20000元,记分:6分。


    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车主抗辩因有紧急事务处理而暂离现场,是否成立?

    不成立。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报警记录、事故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材料、事故双方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包某于201X年8月30日10时15分许,驾驶车辆与他车发生碰撞事故后,未下车与事故对方协商处理事故,迳行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事实,包某的前述行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包某处以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于法有据,处罚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包某关于其系因有紧急事务须处理而暂时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SUMMARY


    目前深圳地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比较重的,十五日内拘留,扣证三个月,驾驶证扣6分、12分;并处罚款10000元,伤人事故20000元。所以在开车时,如发现不对劲,应当积极下车勘察现场,如确实发生碰撞事故,应积极联系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再离开现场。



    法律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二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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