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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周10月9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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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交通运输执法2023-10-16

    年初以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了贯穿全年的“雷霆2023”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非法营运,出租车拒载、索要高价、绕路、甩客、服务质量差等违法违规行为。行动至今,共查处出租车各类违法违规案件480起,非法营运案件1798起,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案件722起。现面向社会公布第三周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一、吉AY9559号出租车驾驶员蔡某,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二、吉AY1077号出租车驾驶员杜某,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三、吉AZ1794号出租车驾驶员李某,未按照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四、吉AD62303号出租车(双阳区)驾驶员孙某,异地返程时滞留待租,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五、吉A2TL88号出租车(双阳区)驾驶员李某,异地返程时滞留待租,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六、吉A6X89P号私家车驾驶员孙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吉AS6Y35号私家车驾驶员沙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吉EEJ373号私家车驾驶员崔某,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九、吉AMV987号私家车驾驶员陈某,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吉A26E7P、吉A26N8V、吉A26CW3、吉A26EB2、吉A26P9Z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广大从业者守规运营、文明驾驶,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出行请选乘正规车辆,在乘坐出租车时如遇到拒载、索要高价、绕路、甩客、服务质量差等情况,请保存好视频证据,及时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投诉,我们将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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