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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都公路发展集团因“十一”收取高速费被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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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青网2018-05-25

    日前,市发改委开出一张罚单,主营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等工作的北京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罚20万。原因是,2016年10月3日,即“十一”期间该公司对驾驶6座小型专用客车(民用房车)收取了高速通行费10元。即在重大节假日,对7座以下(含7座)的小型专用客车(民用房车)收取了高速通行费,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 “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的规定。

    北京首都公路发展集团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多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于高速公路收费系统是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车型划分标准ABCDE五类车型统计,因此无法计算北京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市发改委责令北京首都公路发展集团立即改正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收取高速通行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北青报记者 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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