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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应对二手车交易中的“奸商套路”?

    瀛沈专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大发展持续深入推进,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高位增长态势,截至2023年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2亿辆,其中汽车达到3.2亿辆,驾驶人达5.1亿人,每年新登记机动车3400多万辆,新领证驾驶人2900多万人,总量和增量均居世界首位。(消息来源于《京报网》2023.4.7)。2022年全国狭义二手车乘用车交易量约1293.3万辆(消息来源于网易2023.1.16)。随着机动车(包括二手车)交易量的迅猛发展,涉及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量也越来越大,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套路”更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笔者以承办的某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口,试举几例二手车商惯用套路以及破解之道。


    一 交易过程中常见套路

    (一)签订合同、买卖过程中的套路

    1.车商避开经营主体而换用自然人签署合同

    目前机动车交易市场中,二手车商通常选用个体工商户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在签署《二手车买卖合同》时,有些车商故意用自然人作为售车方与消费者签署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车商会否认自己店面曾出售过案涉车辆,将全部责任推脱到签署合同的个人身上,进而避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及市场行政部门的监管、处罚。

    2.签署合同的人员为店内销售

    车商安排店内销售人员与消费者签署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以后很可能销售人员已经不在该店内工作,车商也不承认合同签署的人员曾是其店内工作人员,矢口否认车辆交易与店铺有关,为消费者维权增加很多困难。

    3.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书写不全、错误

    签订合同的人员故意将姓名书写的模糊不清,难以识别或故意遗漏、错写一位身份证号码,导致消费者维权时连起诉的对象都无法确认。


    4.频繁更换接待人员

    很多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广告等途径联系到店铺的销售A,双方通过微信等软件进行车辆的选购、沟通,选中满意的车辆后消费者到店实体看车,这时店铺会更换接待人员B与消费者对接、讲解店内车辆,当一切谈妥之后,店内自称负责人的C会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此时经历了A、B、C等人轮番上阵以后,可能消费者都说不清找谁买的车了。

    5.收款人与店铺无关

    当消费者与车商一切都谈妥之后,往往会按照车商要求转账或直接刷卡,并不会注意收款的主体是谁,往往车商会用一个不相关的银行账户进行收款,当连环套路加上收款人与车商无关时,会导致维权难度倍增。

    6.发货地点与实际经营地点不一致

    此类情况通常存在于消费者网络远程购车,通过视频选购车辆以后,对方直接将车辆发货至消费者城市。而实际的发货地与经营地又不一致,为后续管辖问题又埋下伏笔,平添维权难度。

    (二)车况问题

    1. 常见车况问题如事故、火烧、泡水车、调表车

    通常选购车辆时车商会承诺车况,会告知一些无伤大雅的维修内容,重大事项故意隐瞒甚至主动欺诈,等消费者提车以后会发现车况与车商介绍完全不同,甚至有消费者驾驶几年以后,欲再次出售时才发现车辆问题。

    2. 低配车冒充高配车销售

    此类问题常出现在进口车型,因为购买时大多配置均可以选配,所以各车功能、配置并不一致,常出现低配型号车辆具有高配车才具有的功能,这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车辆为高配型号。

    二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网络平台添加了名为沈阳小A的汽车销售人员,欲从其店铺内选购二手兰德酷路泽一辆,通过微信视频挑车后王某看中了其中一辆。而后到店接待人员换成了小B,小B再次为王某介绍了店内车辆,最终王某选购了一辆售价44万的车辆,与店内自称负责人的C签署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内约定无重大事故,并且C录制了一段视频告知王某该车后保险杠有喷漆。购车两个月以后王某欲卖掉该车时才发现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车辆A柱有过焊接,车商以告知过王某为由拒绝退车退款。


    代理经过

    接受委托后,鉴于王某也记不清是哪个人与其签订的合同,并且合同签订上甲方姓名模糊不清,身份证号码缺少一位,购车的车行查询不到营业执照及主体信息,且收款的账户与购车车行也不一致等综合情况,委托人先行起诉收款人(一家同为经营二手车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起诉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合同上所留电话号码登记的个人信息,经过对比姓名及部分身份证号码可以确认其就是签订合同的C,进而将其追加为被告。庭审中,收款的个体工商户拿出银行出具的证据,证明了其营业执照公户绑定的银行卡与其无关,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全部证据认定出售机动车的为C,并作出退车退款、由C承担部分经济赔偿的判决。

    由于从购车到取得二审判决已经过去一年之久,二审及执行过程中C一直强调要求由王某承担车辆一年间的贬损费用,且C一直强调其只是销售,幕后还有老板,而幕后老板与代理人沟通时以C的合伙人自居,经过代理人多次为C陈述利弊、进行沟通,分化车商内部利益,并结合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最终车商方认输,按照判决全部履行完毕,至此委托人王某达到自己的意愿,车商将车辆回收后也面临大额经济损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三 如何破解二手车商的套路

    1. 签署书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消费者切记要与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并将车款支付至公司对公账户。签订合同时要求车商负责人签字按手印,要求车商加盖公司公章。

    2. 合同内明确写明无事故、无火烧、无水淹,并要求写明对车辆价值影响较大的维修事项,或结合自己购车预期,可以写明“保全车原版原漆、保实表,如有不符自愿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等等。

    3. 注意“重大事故车”及“事故车”的区分

    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 30323-2013中,仅规定了事故车的判定标准,并无重大事故车的判定标准,也就是在二手车鉴定中,即使车况达到一般消费者、机动车交易市场默认的重大事故车的情况,鉴定结论也只能鉴定为事故车,而非重大事故车。目前仅有个别团体标准中有重大事故车的判定标准,但国家标准中没有,因此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过程中注意写明“非事故车”,不要轻易写为“非重大事故车”,否则易产生歧义,为维权制造困难。

    4. 最保靠的安全措施——购前检测

    购车前与车辆协商一同委托双方认可的、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车辆检测,可以规避绝大多数的购车风险。但要注意不要使用不了解的、不正规的维修厂、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否则会进一步落入车商的套路中。

    二手车商的套路繁多且履试不爽,归根结底还是一个信息差导致的。车辆区别于其他一般商品,车辆的很多问题是隐性、很难发现的,只有经过驾驶一段时间后,车辆的问题才逐步出现。但正是因为驾驶了一段时间,车辆问题出现的原因及时间节点就很容易产生歧义,也会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众多二手车消费者提个醒,使众多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也希望二手车商门能自律自觉,净化二手车市场,提高消费者甚至司法部门对二手车商的美誉度;更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使二手车消费者买车无忧。



    印文博律师

    瀛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辽宁省民营企业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民盟沈阳法制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企业治理及公司法律事务,商事合同、建工、知产纠纷,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

    执业十余年,独立承办民商事案件近千件,凭借专业、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收获了服务客户的好评。

    先后担任国专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辽宁中信正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牛网络信息科技(辽宁)有限公司、辽宁德中芯动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铁岭东北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博通聚联科技有公司、众智达科技(辽宁)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三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汽机动车检测中心(辽宁)有公司、沈阳善泰餐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锦州市华复创研港创业咨询有限公司、中影华信(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小金汽车(通辽)有限公司等企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栾健律师

    瀛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调解员


    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机动车领域纠纷,擅长处理机动车买卖过程中的欺诈纠纷,曾代理多起与奔驰4S店、福特(中国)、宝马等新车维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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