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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9发布

    我卖一辆修过的车 卖新车价给你你愿意?//@芹姐说法:浙江,杭州。阮先生在店里试驾一辆169900元的摩托车时发生意外,不慎将5辆摩托车全部撞倒,店方要求阮先生赔偿5辆车子的维修费共计4万元,阮先生:维修费太贵了,能修的就不要换了! 44岁的阮先生是个摩托车爱好者,骑摩托车也算是比较有经验了,这一次阮先生打算换一辆新的摩托车。于是,他来到某摩托车店挑选摩托车。 买汽车需要试驾,买摩托车当然也不例外。阮先生在店员的推荐下,选了两辆价格比较贵的摩托车进行试驾。在试驾第一辆摩托车的时候,一切都非常顺利。 然而在试驾第二辆摩托车时却发生了意外,在停车的时候,不知道是没有控制好刹车还是阮先生不熟悉车况,阮先生试驾的车子一下子倒了下来,而边上正好停着4辆摩托车。 就这样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摩托车一辆压一辆,四辆摩托车瞬间倒在了地上。而阮先生试驾的这辆摩托车也倒了地,还将阮先生的手给压伤了。 阮先生事后认为,自己的驾龄比较丰富,试驾时可能会有点手生,但是车子的刹车应该也是有点问题,因为他刹车时感觉有些刹不住。 对此,店方表示试驾车辆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并拿出了事发当时的视频。从视频中可以看到,阮先生当时准备把车子停到车位上时,第一次其实已经刹住了车。 店方解释称,阮先生第一次刹住车以后,身体由于惯性往前倾,而此时他的右手并没有离开油门,会带到油门,因此车子才会直接往前蹿。 阮先生还是觉得自己挺无辜的,毕竟他当时也是好意,想要帮店里把车子直接停好,这才发生了这个意外。但是店里却指出,店里有试驾车的完整停车过程,是阮先生自己没有遵守停车流程。 在顾客试驾车辆完成以后,应当要把车子直接停到专门停放试驾车辆的地方,然后店员会来将车子推到停车区域。阮先生试驾第一辆时就按照规定停了车,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阮先生又提出受损的车子全都是试驾车辆,并不是出售的新车。阮先生认为有些零件完全可以进行维修,可是店里却要把所有破损的零件全部换了,因此维修费用才会这么高。 他希望店里能够再协商一下维修费。店方则表示,摩托车的配件不像汽车的钣金可以进行维修,而摩托车的很多配件比如把手、排气管之类的,坏了以后就只能进行更换,维修是达不到效果的。 除此之外,店里还认为,阮先生在试驾摩托车之前还和店里签订了试驾保证书,承诺如果发生意外造成车辆损坏是要进行赔偿的。现在出了意外当然要照保证书进行赔偿。 阮先生试驾16万多元的摩托车发生意外,导致5辆车受损,维修费用高达4万多元,那么从法律上来看,这件事可以如何分析? 一、阮先生和店方属于是什么关系? 阮先生来到该店试驾车辆,虽然还没有购买车辆,但是试驾活动的目的还是希望能促成消费的,因此试驾活动事实上也是属于消费活动。 因此,阮先生和店方属于消费关系,阮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享受各种消费权益。而店方在阮先生试驾摩托车之前将一些注意事项告诉了阮先生,尊重了阮先生的知悉权。 二、摩托车受损阮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阮先生来到该店试驾车辆,那么相当于跟店方形成了消费合同,阮先生和店方都应当要履行合同义务。 而店方将试驾车辆交给阮先生,阮先生就应当安全完成整个试驾过程并将车辆完整地交还给店方。 2、阮先生在试驾完第二辆车子时没有按照规定停放试驾车辆,车子没停稳碰到其他车辆,导致5辆车子受损,该行为已经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店方要求阮先生赔偿4万元是否合理? 1、店方在阮先生试驾车辆之前签了一份保证书,事实上这份保证书就是相当于一份格式条款。在这份保证书中只规定了阮先生的责任,这样的内容对于阮先生来说其实是不公平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该份保证书中并没有提到经营者的责任,这样的内容并不合理,根据以上法规,该份保证书其实是无效的。 2、在阮先生进行试驾车辆时,该店的店员只引导阮先生进行了第一次的试驾停车,在阮先生试驾第二辆车子时,店员并没有很好地做出引导,因此店方也存在部分过错。 3、综上所述,要阮先生全部承担4万多元的额维修费用来说,确实不太合理。店家也提出店方也承担部分责任,阮先生只需要承担2万多元的维修费。 阮先生也承认自己应当要承担此次摩托车受损事件的大部分责任,对于店里愿意做出让步的态度还是感到比较满意的,至于具体的赔偿价格则还需要进行协商。 您认为阮先生承担2万多元的维修费是否合理呢?#律师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