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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豪车抵税?处理不好变偷税!不得不看的税务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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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姐是个会计2023-03-17

    最近有小伙伴咨询:购买豪车真的可以合理避税吗?听说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可以抵税?

    购买豪车可以抵税,但处理不好变成偷税!

    带大家一起看下!


    01

    价值185万车辆,贱卖500元被查退税后慌了!

    最近看到一家企业,购买了一辆豪车185万20天后500元贱卖给个人,而且没有做固定资产清理,还继续计提折旧,又去申请了留抵退税,顾姐想说留抵退税六部门联查,不想被查都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稽罚[2022]16号

    案件名称 湖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818.47元。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购销机动车基本情况

    你单位2021年10月1日从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台奔驰越野车,发动机号;256930***0252车架号码WINF***A520896,并取得正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190342,车款1292035.40元,税额167964.60元,价税合计1460000.00元。

    于2021年10月1日计入固定资产,资产原值为1853097.35元(含车辆价款1292035.40元、装饰费用431858.41元、购置附加税129203.54元等),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该车辆2021年10月21日通过十堰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过户到陈某个人名下,合同中车辆交易价款500元

    财务没有及时将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进项税也没有转出,还继续计提折旧,也未做营业外收入。

    (二)立案后的检查情况

    你单位2022年8月25日和10月28日对该车辆交易进行了新销售核算:按一个月的折旧38606.20(1853097.35/48个月)后的价格1814491.15元销售入账,该款项已全部入账

    ..........

    (三)税款留抵退税和补缴情况

    1.你单位2022年5月31日申请了留抵退税,共计768151.14元,含你单位购买车辆时的进项税167964.60元。

    2.你单位2022年6月在申报5月份的税收时,已将购进车辆时的进项税167964.60元留抵退税金额全部退回。

    以上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款:

    1.增值税

    .........

    2021年10月,应缴增值税应税收入1814491.15元,按照上述情况。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08746.77元(计算过程:1814491.15/1.13*0.13)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2021年10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612.27元(208746.77 *7%)。

    综上,你单位少缴增值税208746.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612.27元。在立案之前已经补充申报了收入1460000.00元,缴纳增值税167964.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57.53元;立案检查之后补充申报了收入354491.15元,缴纳增值税40782.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54.7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立案检查后补充申报收入,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之规定,考虑到你单位立案检查后补充申报收入354491.15元,缴纳增值税40782.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54.76元,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2C20T

    居民身份证号 420321********661X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818.47元。

    ......

    从处罚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购入的豪车,被税局认定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事项,没有做进项税额转出及销售车辆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是该公司出现相关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来已经存在税务风险了,真是不知者无畏,后面又去申请留抵退税,去年留抵退税虽然是红利,但是也是税务监管最严的事项,六部门联合防范,露头就打、严惩不贷。


    但这种做法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纳相关税费,想多申请留抵退税,就相信所谓的“税筹秘籍”达到所谓的合理避税的目的。


    常常有一些企业投资者或者股东,将其日常开支记公账报销,或者将个人使用大额消费品如汽车、房产挂在公司名下,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将相关税费、油费、保养维修费用等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需要明确的是,公是公,私是私,公司是公司。只有确实用于公司经营的车辆,才允许抵扣增值税,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个人自用的车辆虽然发票开具在公司名下,不得用于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02

    豪车避税有哪些税务风险?

    以公司名义购买豪车,取得合规发票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是可以抵扣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是可以抵税的,但是要注意税务风险。


    1.增值税涉税风险


    1)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以企业名义购入车辆,如其被实际用于个人消费而非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法条链接: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核定征税

    企业后期如将购入的豪车低价转让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可能会被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被税务机关依法核定销售额,企业需要补缴少交的税款。


    法条链接: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3)刑事风险

    如购入车辆实为个人出资挂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上的购货方与实际不一致的,可能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


    法条链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购入成本无法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企业购入豪车并未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可能导致相关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法条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低价出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短期购入豪车又低价出售给关联方的,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条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如企业无法证明其购入的车辆是被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非个人消费的,可能会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个人投资者补缴税款。


    法条链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03

    税务合规不可免这些情况会计要注意!


    1.以下几种情况会计要注意!


    情形一

    公司付款来买豪车,免费给股东个人长期使用,注意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情形二

    公司付款来买豪车,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很快以非常低的价格卖给股东或者家人,也就是利用小汽车高买低卖来降税,注意价格明显偏低存在增值税视的风险和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情形三

    公司付款来买豪车,既用于公司经营用、也用于个人消费使用,但是没有建立起公务用车的相关制度,难以划分个人使用与公司经营用,注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情形四

    公司付款来租赁豪车,虽然签订租车协议,但是0元租金,公司报销大量的车辆费用,注意不合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情形五

    公司规模不大,却付款来买豪车,而且不止一辆豪车入账抵扣和扣除,存在不合理性,也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也难以证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注意与取得收入无关以及不合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2.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来合规应对!


    实务中,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定性时,提供的证据链通常是完整且严谨的。因此,小伙伴应该对资产的购入、使用和处置均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机制,完善证据搜集链条,以便在发生相关争议时,自证不存在“主观故意”情况。


    例如,公司应在内部建立起公务用车的相关制度,明确购车的金额标准、车型范围、使用规定等事项,尤其是要规范车辆使用的申请、派车、行驶里程登记等制度,以便证明车辆使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性。  


    同时,购置车辆需注意其与企业经营业务的匹配性,考量以公司的规模和盈利水平,买什么档次、什么类型的车用于公务接待是合适的,是具有合理性的。


    车辆后续处置,也要注意合规。如果公司由老板最终控制,且后续公司将车辆以低价卖给老板,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避税动机,企业应避免此类可能被认为存有“主观故意”的行为。  


    可能很多小伙伴认为需要区分“企业经营者购买豪车,既用于上下班,又用于日常业务洽商的情形”等,其实,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分析,既然用于洽商业务,就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无需纠结是否也用于上下班。


    从增值税角度分析,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对于用于个人消费且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仅指专用于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上述情形也属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从实践看,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会给予小伙伴们合理的解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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