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开票政策又出新规!一系列关于汽车行业的税收不断公布,首先,税务局刚通知: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另外,国家再次宣布,新能源汽车免税政策将延续到下年年底!
发票新规,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对发票开具提出了一些新政策。
划重点:
1、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2、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
3、自今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5、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新能源汽车免税政策继续延续!
昨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告》指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同时,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减免政策的延续,是对8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延长新能源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决定的落地。此前,国常会曾指出,对新能源汽车,将免征车购税政策延至明年底,继续予以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路权、牌照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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