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品

    「以案说法」女子酒驾撞人拖行1公里 最重或可判死刑

    律问刑事团队头像律问刑事团队头像
    律问刑事团队2022-09-03

    今日网传湖南娄底一宝马女司机疑似酒驾撞人后将被撞人一路拖行,直至被交警拦下。视频画面显示,被撞者衣服被挂在宝马车上,人卧倒在车边,生死不知。交警灵魂拷问肇事司机,你是个人吗!娄底市公安局表示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加载中…

    此类严重恶性刑事案件会怎么处理呢?醉酒后驾驶一般会涉及四个罪名,最重或可判死刑。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

    如果本案女司机仅仅是醉酒驾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的交通事故比较轻微(如自己单方财产损失,损失财产较少,致人受伤但是伤势轻微等),可以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理,处最长刑期六个月的拘役,并罚金。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析】

    如果本案女司机酒醉驾驶,造成被撞人重伤或者死亡,则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逃逸导致本能抢救回来的被撞人因施救不及时而死亡,往往发生在偏僻路段、深夜等特殊情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本案女司机在发现自己撞人后,不顾周围行人、车辆等安全疯狂逃窜,造成或者有造成新事故的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典型案例】孙伟铭无证醉驾“4死1重伤”被判无期徒刑案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孙伟铭在成都市醉酒后,无证驾驶别克轿车从后面撞上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事故发生后,孙伟铭没停车处理,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至其车不能动弹,最终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逆行,道路安全法规定的几项最重大的交通违法,孙伟铭全违反了。

    2009年7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孙伟铭死刑。后因孙伟铭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原因,2009年9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8月15日起,孙伟铭案还在二审审理期间,公安部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孙伟铭案曾引发全国范围内关注和讨论,作为全国首例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酒驾案,推动了醉驾入刑。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本案女司机在撞人后发现被撞人被挂在车上,不顾被撞人生死,强行继续开车,拖行被撞人,其行为是放任他人死亡,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辩解是未发现被撞人挂在车上,辩称自己不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的区别是虽然两者都可以判处死刑,故意杀人罪是从重到轻的顺序,一般情况下考虑死刑,特殊例外情况考虑死刑缓期二年、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从轻到重的顺序,造成死亡的,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更重的考虑无期徒刑、死刑。

    【典型案例】吴惠忠撞人后将被撞者拖行900多米被判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案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桂A27Y96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左转时,在将行人刘规某撞倒后,又将由被害人钟某驾驶的、搭乘着钟某女儿钟善某、钟润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钟某、钟善某、钟润某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被卡在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和前轮处。事故发生后被告竟然罔顾事故发生,仍然驾车拖拽钟某逃离现场,拖行900多米,直至钟某从汽车脱落,致钟某身体多处受伤,昏迷不醒。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11日死亡。202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吴惠忠执行死刑。

    次阅读
    评论
    赞同
    收藏
    分享
    评论
    赞同
    收藏
    分享

    评论·0

    头像头像
    提交评论
      加载中…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