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一则公告,让新能源汽车出口圈炸开了锅: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纯电动乘用车出口必须办理许可证,且需获得整车生产企业授权 。这纸新政看似常规,实则精准剑指盛行多年的“零公里二手电车”出口乱象,一场关乎千亿市场的“去芜存菁”正式启动。

一、揭秘“零公里二手车”:新车变二手,1车净赚1万的套路
所谓“零公里二手电车”,并非真正的二手车,而是指刚上牌、未实际使用却以二手身份流通的新车。这种看似矛盾的存在,背后藏着一套成熟的灰色盈利链条。
根源始于国内市场的“库存压力”。为完成销售目标,车企常向经销商“压货”,经销商为冲业绩会将新车先行上牌计入销量。而电动车免征购置税的政策,让上牌成本极低,这些“已售出”的新车随即流入二手市场 。更关键的是出口端的“监管漏洞”:新车出口需严格认证,二手车流程却简单得多,部分贸易商将这些“零公里车”运至哈萨克斯坦等国,再借欧亚经济联盟的区域协定免税转口至俄罗斯等最终市场,既规避了关税,又绕开了认证壁垒 。
这套操作的利润相当可观。业内人士透露,一台国内售价4万元左右的电动车型,经此模式出口到中东,净利润可达1万元;高端车型单辆利润甚至能突破5000美元 。2024年数据显示,我国二手车出口量已达43.6万辆,其中超90%的新能源二手车都是“零公里”类型 ,足见这一模式的泛滥程度。

二、新政下“好日子”终结:贸易商慌了,主机厂稳了
即将实施的出口许可证管理,给这套灰色模式画上了句号。新政明确要求,只有汽车制造企业及其授权企业才能申领许可证,且仅可出口本品牌车型 。这意味着,此前无授权的贸易商再也无法随意将“零公里新车”包装成二手车出口,出口渠道将全面回归主机厂主导的规范体系。
对不同群体而言,新政的影响堪称“冰火两重天”。
- 贸易商迎致命冲击:依赖“零公里车”出口的中小贸易商,原有商业模式彻底失灵。广东某二手车出口企业负责人坦言,公司80%的订单都来自这类业务,如今只能紧急转向真正的二手车源,但“一车一况一价”的非标特性让对接海外小散客户的难度陡增 。
- 主机厂迎来利好:新政强化了车企对出口渠道的控制权。此前“零公里车”在海外低价倾销,打乱了正规新车的价格体系,小鹏等车企早已公开抵制这种模式。如今渠道收归正规,车企能更系统地布局海外售后体系,推动品牌建设 。
- 国内市场或迎库存压力:短期内,原本计划出口的“零公里车”可能回流国内二手车市场,加剧库存压力,甚至可能影响新车价格走势 。

三、为什么必须“下狠手”?乱象已伤透“中国制造”
新政的出台绝非偶然,而是“零公里车”乱象积弊已久的必然结果。这些看似“合规”的出口车辆,正在从三个层面侵蚀中国新能源汽车的海外根基。
首先是扰乱海外市场秩序。大量“零公里车”以低于正规新车20%的价格倾销,引发海外市场恶性竞争。中东地区甚至出现资金盘囤积这类车辆转卖的现象,严重挤压了合规车商的生存空间 。更尴尬的是,部分车辆因缺乏主机厂授权,海外消费者维权无门,维修、换件都成难题,直接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口碑 。
其次是造成监管失控。通过转口贸易规避关税和认证的操作,不仅让目标国税收流失,也使我国出口数据失真。2024年重庆某企业曾因将二手电动车误报为燃油车出口被行政处罚,暴露出这类贸易中的监管漏洞 。
最后是阻碍产业升级。依赖“零公里车”出口的短期利益,让部分企业放弃了对海外市场的长期深耕。中汽中心专家吴松泉指出,这种粗放模式阻碍了产业良性发展,只有遏制低价竞争,才能推动行业向质量和品牌升级 。

四、出口转向:从“零公里”到“长公里”的必答题
新政并非要限制出口,而是引导行业回归正轨。正如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专家所言,许可证管理不是“设障碍”,而是“堵漏洞”,符合资质的企业出口不会受任何影响 。行业的共识已逐渐清晰:“零公里车”只是阶段性产物,真正的出路在于转向“长公里二手车”。
所谓“长公里二手车”,并非单指高里程车辆,而是适配海外市场需求的优质二手车型。这类车辆更符合中东、北非等新兴市场对“优质优价”实用车型的需求 。但转型之路并不轻松:二手车的非标特性、海外客户的分散需求、售后体系的缺失,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业内已开始行动。神州租车等企业提出,需用专业国际贸易打法对接海外市场;万高汽车科技则在布局海外维修技术支持,破解售后痛点 。有专家预测,未来10年内,中国汽车有望占据全球“长公里”二手车出口量的50%,达到500万辆规模 。
从街头巷尾的“压货上牌”,到跨洋贸易的“灰色套利”,“零公里二手电车”的兴衰,折射出中国新能源汽车出海的野蛮生长与理性回归。新政的落地,标志着中国电车出口已从“追求数量”转向“守护品牌”。那些曾靠钻漏洞赚钱的玩家终将退场,而真正深耕技术、布局服务的企业,才能在全球市场走得更远。

你认为“零公里二手车”退出后,中国电车出口能重塑海外口碑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渝公网安备50010502503425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