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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少车主不知道,车险保单写他人为“第一受益人”,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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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功武律师2025-09-25

    多少车主不知道,车险保单注明他人为“第一受益人”,违法!无效!

    买了车的人,每年都要买车险,包括交强险与商业险。没有几个人敢不买保险而开车“裸奔”的。但我们会发现一种现象,就是在买车辆的商业险时,如果车贷没还清,贷款的银行等贷款方会要求在保单上注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方。

    贷款方这样要求,明显是为了防止车主在出险后,拿走保险公司的赔付款,使贷款方的车贷收不回或收回会很费劲。而在保单上注明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之后,就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将车子出险的赔付款先支付给贷款方,这样收回车贷显然省事多了。

    我此前车子贷款没有还清时,有一年买车险后就遇到了贷款方的刁难。原因就在于,保险公司给我出具的保单上没有注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方。贷款方对我提交的保单申请审核不通过,说要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变更或标注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

    没办法,我只能遵命。谁让我欠着人家的钱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车贷没还清之前,贷款方就是债主,无论是在道义上还是法律上,我都亏欠人家的。后来,我与保险公司沟通,变更了保单,写上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后,才算符合贷款方的要求。

    但贷款方的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车主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保险公司赔付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保单上注明的第一受益人,将赔付款支付给贷款方,贷款方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是不会支持贷款方的这种诉求,贷款方将以败诉告终。

    比如,车主王某买了商业保险,车损险为100万元的保险金额。由于王某向银行贷了50万元的车贷,在银行的要求下,保单上写明第一受益人为银行。后来王某的车子发生了交通事故,车子定损为50万元,但保险公司将50万元全部赔付给了王某,银行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50万元的赔付款,理由就在银行是车险的第一受益人。

    银行这样的诉求与理由,被法院予以了驳回。我看了许多的类似案例,法院都会驳回银行以“第一受益人”为由、要求先获得赔付的诉请,都会支持车主要求保险公司先向其支付赔付款的诉求。法院的判决理由这于,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中具有的概念,不适用于财产保险。而车险属于财产保险,在车险中约定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约定。

    当然,银行等贷款方为了保障自己收回贷款的权利,优先获得保险赔付款也不是没有办法可想,银行可以与车主签订一个车险赔付申请人转让协议,并通知保险公司。这样,在车子出险后,贷款方就可以以转让协议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优先将车损赔付款支付给贷款方。如果这时保险公司还不听招呼,硬要将赔付款支付给车主或其他人,贷款方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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