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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万元买的二手路虎竟是“调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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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2023-08-24

    好不容易淘到一辆心仪的二手车,满心欢喜开回家,没想到竟然是辆“调表车”,里程被造假……2022年6月,长春市民沈某在刘某经营的汽车销售公司以57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路虎车,并与刘某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在此前的宣传中,刘某称这辆车的里程数为8万多公里。但是沈某购车后,在一次保养中得知车辆被“调表”。经专业机构鉴定,车辆里程数被人从12.6万公里调至8.3万公里。沈某认为刘某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行为,遂将刘某和汽车销售公司诉至绿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由刘某与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57万元及利息,沈某退还车辆。

    庭审中,刘某和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自己对涉案车辆不存在调表行为,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在将该车出售之前,自己在朋友圈进行宣传时该车行驶里程确实为8.3万公里,自己是在2021年11月购买的该车,当时是为了自己使用,没想过要卖,只是在使用时发现该车太费油,所以决定出售,自己没有必要将自用车辆进行“调表”。

    原告基于错误认识购买车辆

    认定被告为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与刘某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沈某与刘某个人签订合同,但刘某系该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合同内容属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故刘某的签字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涉案合同约束的主体应为沈某与汽车销售公司。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车辆在2022年6月出售时里程数为8.3万公里,但经鉴定,该车在2020年10月实际里程已达到12.6万公里,实际里程数与购买时的里程数相差巨大,显示存在“调表”的事实。二被告虽对该鉴定提出异议,但法院已向其释明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二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鉴定报告应予以确认。

    汽车销售公司虽否认曾对涉案车辆“调表”,但该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经营者,对所售车辆的行驶里程等足以影响车辆成交的基本信息应明确知晓,理应知道机动车行驶里程对于二手车价值的重要性,亦应知道行驶里程是决定购买者是否购车的核心指标,也直接影响着售价,因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以其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调表”为由而拒绝返还购车款,而要求沈某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并不合理,而且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或原告明知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

    综上,原告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涉案车辆,应认定被告为欺诈。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沈某与刘某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57万元及利息,沈某将车辆返还刘某。

    应诚信做人、诚信做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诚信者赢天下,诚信者得人心。上述案件本来可以避免,但因为一方存在不诚信行为,最终导致双方利益均受损,本报提醒市民朋友们,要诚信做人,诚信做事,不要失信于人,也不要逃避自己的责任!

    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 孔令辉

    来源: 长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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