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汽车充电桩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充电桩管理安全有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电动汽车充电桩仅限职工电动汽车充电。
第三条 收费原则。电动汽车充电实行全额收费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科是汽车充电桩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充电桩的实物管理台账。负责联系充电桩运营管理方做好充电桩电子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每月月底前提供电费发票给财务科。
第五条 技术科负责电动汽车的实名登记,向充电桩运营管理方购买充电卡,为相关人员办理和注销充电卡,负责责任区域充电桩的检查、保养和故障报修。
第六条 财务科负责充电桩电子管理平台的管理,根据供电部门的收费周期,每月统计上月职工充电卡用电度数,根据上月电费单价计算职工上月充电费用,并从当月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技术科负责充电桩的需求规划、合同管理、工作协调等综合管理。负责责任区域充电桩的检查、保养和故障报修。
第八条 安全科负责充电桩的安全管理,按相关标准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设施。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责任区域充电桩的检查、保养和故障报修。
第十条 设备车间负责责任区域充电桩的检查、保养和故障报修,负责安排设备维修人员对所有充电桩及配套电箱实施定期巡检,对能力范围内的充电桩故障进行处理。
第三章 充电卡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充电卡申领。由人事科联系供应商给个人办理充电卡。
第十二条 充电卡注销、挂失。持卡人因退休、离职等,由人事科注销后通知财务科办理电子管理平台卡号注销。充电卡丢失时,充电卡持卡人凭有效证件及时到人事科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收费管理。
职工电动汽车充电实行刷卡充电,按充电费用由职工全额承担的原则,实行“先用后缴”,上月的充电费用待电费价格确定后,当月再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 充电桩检查保养、巡检和故障维修
第十四条 充电桩的检查保养
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按就近原则划分管理区域,由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充电桩保养、检查及故障报修工作。
第十五条 充电桩的巡检
设备车间负责安排设备维修人员对充电桩及配套电箱实施定期巡检,巡检周期为每半个月1次。
第十六条 充电桩的维修
充电桩故障,应立即停止充电作业,报设备调度安排设备维修人员对故障充电桩进行检查和故障处理。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充电桩设专用停车位,用于电动汽车充电时停放,原则上不得停放非充电车辆。电动汽车充电完毕后应及时驶离充电车位。
第十八条 电动汽车充电点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由安全科负责配备,由所在消防责任区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充电过程中,充电人员应按照操作流程操作,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赔偿。
第二十条 职工充电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借。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