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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平时用于停车的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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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国防动员2022-12-30

    为深入推进我市人防工程更好服务锦城社会和锦城民生,进一步提升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效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和《辽宁省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现就平时用于停车人防工程安装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防工程安装充电设施的基本原则

    1.可安装原则。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解决人防工程竣工后可能增加的各种管线,人防工程施工时已预留了备用穿线钢管。利用预留的备用穿线钢管和电气预埋管线,敷设充电设施线路,不会破坏人防围护结构,不会影响人防工程防空效能。因此,平时用于停车的人防工程,可以安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2.需报备审批原则。为了全面落实《辽宁省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应利用人防工程预留的备用穿线钢管,在人防停车位安装分散充电设施。从简政便民角度,如果不影响人防围护结构和防护设备设施,不影响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和防空效能,只需向市人防部门报备。在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安装分散充电设施如有改造需求,可在锦州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由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后,经审批后实施。

    3.应支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单位和出租人防车位收益方,应当根据业主需求,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安装建设单位做好自建分散充电设施安装,或按照分时共享机制建设集中公共充电设施,为满足用户充电需求创造条件。

    4.权义均衡原则。在人防车位安装分散充电设施,业主或其委托的安装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不得影响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和平战转换实施。业主不再租用人防停车位或不再需要分散充电设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拆除分散充电设施,按要求恢复人防停车位的原状。

    二、人防工程安装充电设施的技术规范要求

    1.位置要求。分散充电设施不得在人防工程的战时水箱、战时干厕等区域安装,不得影响防护密闭门的正常使用,并必须确保在规定的转换时效内完成平战转换。

    2.安全要求。新能源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安装于人防工程,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工艺,并符合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防护的要求,每个分散充电设施要单独配备一套灭火器。

    3.用电要求。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平时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新启用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统一专缆引入,实行专缆专用,增设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桩线缆应规范架设。做到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操作与维护便捷。

    4.施工要求。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3.5.13.1装修维修施工不得破坏城镇结构,严禁在顶板、底板、围护墙上开洞、钻孔。用于固定分散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c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固定分散充电设施时不得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包括顶板、底板、外墙、临空墙、门框墙、防护密闭隔墙)上开孔。

    建议在人防工程底板上增加基础用于规定充电设施,施工基础时不应破坏或降低人防工程底板的强度、密闭性能、防水、抗渗等。

    5.责任要求。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企业、个人)应与自用分散充电设施使用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协议,做到安全使用。自用分散充电设施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应接受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和人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6.资料留存要求。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完成后,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企业、个人)应按要求将分散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有: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安装施工单位资料;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照片;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

    7.布局要求。分散充电设施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

    三、人防工程安装充电设施审批验收环节应注重的事项

    在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验收过程中应加强以下审批事项:

    (1)2023年以前已经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项目,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联系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出具充电桩安装设计方案。

    (2)2023年以前未竣工的人防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要求建设单位联系设计院出具充电桩安装设计方案。

    (3)2023年以后新建人防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设计阶段应考虑为充电桩增设专用配电箱及明确新能源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充电桩安装设计方案,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求。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承办部门:平战结合管理科 联系人:杨宏勇 电话:3215769)

    锦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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