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宁地区疫情防控期间
出租汽车运营通知
集宁地区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据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225号公告,为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要求和第九版防控方案,经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调整社会面管控措施,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宁地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严格遵照《客运站场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九版)每日运营载客前对运营车辆进行仔细消杀工作,时刻保持车内卫生干净整洁,空气流通。在对车辆进行消毒时,请错峰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消杀工作,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二、载客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依据《客运站场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九版)驾驶员防疫要求出租车驾驶员按照重点人群管理,每周进行2次核酸检测,持有效核酸检测证明上岗运营,如未进行核酸检测则不得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需申领“乌兰码”,打印粘贴至车辆明显部位进行使用,如未申领使用“乌兰码”则不得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四、为精准高效追溯疑似人员出行轨迹,乘客在乘车时规范佩戴口罩,按规定要求查验乘客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扫描乌兰码进行乘车,支付乘车费用时建议使用非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五、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的复杂形势,为精准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请大家继续做好健康防护,严禁在疫情防控期间前往涉疫区域从事拉客、倒客经营行为;
六、认真掌握疫情防控常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做到不懈怠、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传递正能量;
七、如发现乘客健康码或行程码异常,立即上报疫情防控指挥部,要记录乘客体貌特征及乘车路线,并立即上报疫情防控指挥部。如驾驶员身体不适要立即停运就医,并上报公司备案;
八、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涨价,出现“漫天要价”经营行为,运营期间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诚信经营,文明待客。
消毒时认真遵照《客运站场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九版对车辆重点部位消毒频次认真进行消毒,如:方向盘、车门把手、车窗升降按钮等位置。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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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渝公网安备5001050250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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