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信用安徽官方网站了解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车船号:绿皖AD22710)。
据悉,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
来源:信用安徽
近日,从信用安徽官方网站了解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车船号:绿皖AD22710)。
据悉,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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