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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8发布

    江苏常州,刘某花费56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GLE320轿跑。一个月后去4S店保养时,工作人员告诉刘某,该车一年前在另一个店保养时显示的行程里数为85846公里,而现在却是40000公里,确定该车存在调低里程表的情况。 听到这个消息,刘某赶紧联系二手车商王某,但遭到了王某的坚决否认。随后,刘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20%的违约金112000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常州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在朋友圈发布了卖车的信息,信息内容为:2018年奔驰GLE320轿跑,进口3.0T,驾驶模块切换、主副座椅加热、加热制冷杯架、换档拨片、电动后备箱、发动机启停、恒温空调、配置太多太丰富、一手车、4万公里;并配图。 刘某看到后联系了王某,经过查看车况,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车款总价560000元,刘某先支付首付款157000元作为定金,定金交付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王某保证该车质量没有问题,否则按此车成交价的2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刘某又要求王某签订了补充条款,明确约定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变速箱、发动机无更换或维修拆卸过,公里数未改调过,如发现以上问题,全额退车退款等其他有关费用。 但令刘某没有想到的是,合同约定的是很好,但车辆公里数还是被更改了。因此,当刘某从4S店得知车辆里程表存在更改后,便和王某沟通协商,要求按照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但遭到王某拒绝,随后以王某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 刘某起诉理由为: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对车辆的实际价值与零部件的使用寿命有直接影响,尤其是该车里程数相差1倍,王某的行为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王某应当退车退款赔偿损失。 王某辩解道:第一、他没有隐瞒车辆的事实,车辆的信息都是来自案外人张某,他只是中介而已;第二、刘某是在现场查看过车辆的,本人应当对车况负责;第三、4S店仅是根据维修记录确定车程公里数,不准确。 对此,刘某申请对车辆行程公里数进行鉴定,经过鉴定,该车里程表公里数确实曾进行过更改,且更改时间为刘某购车之前。但王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项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没有参考价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双方明确约定车辆不得更改里程数,否则视为违约,承担20%的违约金,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王某所售车辆存在更改里程数问题,而王某虽然不认可鉴定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款,并承担20%的违约金。 但是,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截止法院判决,刘某已经使用该车长达11个月,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仅支持刘某的退车诉讼请求,违约金不予支持,诉讼费用、车辆的保险费用和鉴定费用双方各承担50%。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虽然无证据证明系王某调改车辆的里程数,但是依照上述规定,王某作为违约方应当对合同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在承担责任后,王某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同时,虽然截至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刘某已经使用案涉车辆约16个月,但是王某亦享有占用560000元购车款带来的利益,一审法院以刘某已经使用案涉车辆为由驳回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并未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应予纠正。不过考虑到案件综合情况,酌定王某向刘某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退还刘某购车款56万元,违约金1万元,诉讼费用、保险费用和鉴定费用由王某承担。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常州头条# ———————————————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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