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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监总局“1号令”缘何锁定汽车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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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汽车报2023-08-30

    8月11日,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隔15年再次对《办法》进行修订,诸多亮点备受业界关注,进一步为汽车金融公司松绑,激发其发展潜力。

    01 规范与支持并举

    第二版《办法》于2008年修订。15年来,随着城市汽车普及率升高,汽车销量增速有所放缓,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呈现新特征,汽车产业价值链已从单一的汽车销售延伸至售后用车的全生命周期服务,汽车金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加之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第二版《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本次修订以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为基本理念,立足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围绕服务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突出差异化特色功能定位,提升专业金融服务能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版《办法》共7章68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相关内容。

    具体来看,主要修订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新版《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新版《办法》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新版《办法》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新版《办法》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自主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02 政策应时而变

    Auto Finance研究创始人刘健指出,总体来看,新版《办法》在一定业务范围内给汽车金融公司的运营松了绑。一方面,拓宽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接收存款的范围、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经批准后可以从事“资产证券化、套期保值业务”、将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币种由原办法的“人民币”变更为“本外币”等。

    另一方面,扩大了客户群体,如将汽车金融公司的客户群延伸至汽车产业链下游的售后服务商,并从法规层面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向二手车经销商提供贷款业务。此外,还增加了业务种类,包括汽车附加品融资业务和放开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刘健进一步分析,新版《办法》的种种调整首先是基于市场形势的变化。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与汽车行业的发展息息相关,而眼下,汽车销售增长乏力,汽车金融公司的业绩也出现了明显下滑。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068.94亿元,同比增长3.01%。但到2022年末,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则为9891.95亿元,虽然总体保持稳定,但已经跌至万亿以下。

    “再从今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没有一家汽车金融公司的月度放款额超过50亿,但第三方金融机构如平安租赁的月度放款规模已超过汽车金融公司,由此可见,是时候给汽车金融公司松绑了。”刘健说。

    此外,市场参与主体也在发生变化。一方面,车企如东风系的雷诺、悦达起亚、标致和雪铁龙,以及广汽体系的菲克、三菱等品牌大洗牌,同时又涌现出一大批造车新势力。另一方面,汽车金融公司的格局也在变动,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变更为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外资撤出、华泰汽车金融破产、东正汽车金融易主,宏观和微观的变化催生了新版《办法》。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新版《办法》的贯彻落实,将有利于汽车金融公司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推动汽车金融公司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03 松绑也要合规

    当然,在给汽车金融公司松绑的同时,合规是金融行业永远的主旋律,新版《办法》也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新版《办法》强调,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在出资人方面,新版《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中至少包括1名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在监管指标方面,新版《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提出六方面的要求。一是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二是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三是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四是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五是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六是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新版《办法》还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予以撤销。汽车金融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汽车金融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的汽车金融公司,其重整后的股东应符合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根据进入破产程序的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04 金融渗透率大幅提升

    事实上,《办法》并非首次修订。

    早在2003年,《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颁布实施,汽车金融公司数量和资产规模就开始逐年增加。为更好地监督和管理汽车金融公司,原银监会在2008年发布了第二版《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并实施至今。

    如今,尽管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几经变化,但此次新版《办法》作为取代银保监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的1号令,足见政府对汽车金融特别是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重视。

    车咖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成伟指出,疫情之后,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市场上是缺资产的”。在“资产荒”的前提下,两大行业中的房地产行业疲软,更多目光便集中到了汽车行业,“监管部门希望以鼓励和规范,促进汽车和汽车金融进一步释放带动引领作用。”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报告,尽管2022年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有所下滑。但汽车金融行业平均流动性比率达227.84%,远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为23.31%,比上年末增加1.52个百分点;行业平均不良贷款率为0.71%,在受疫情影响较2021年上升0.13个百分点的情况下,但仍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

    刘健将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总结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4~2008年,这一阶段国内成立了10家汽车金融公司,其特点是全部为外资或者中外合资公司,这一阶段汽车金融公司主要是学习外资的发展经验。第二阶段是2009~2016年,这一阶段汽车金融公司的数量迅速扩张,也出现了纯内资的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与汽车行业的快速提升相辅相成。第三阶段是2016年之后,汽车金融公司出现分化,经营不善的汽车金融公司逐渐出局,公司数量基本稳定在25家。

    可以说,是汽车金融公司的不断壮大,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优质的品牌选择和更专业的金融服务,汽车金融公司在推动我国新车金融渗透率不断提升,如今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这一过程中功不可没。

    05 打造差异化竞争力

    新版《办法》顺应了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趋势,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汽车金融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聚焦汽车消费信贷主业的监管目标,在强化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的同时,势必将为汽车金融公司带来新的发展契机,推动和实现汽车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

    在新的发展阶段,黄成伟认为,汽车金融公司首先要丰富产品,新版《办法》拓宽了产品覆盖面,汽车金融公司如何开发那些有附带需求的客户,比如服务好售后回租群体,挖掘好新的利润增长点是一个重要课题。

    其次要强化优势,汽车金融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在汽车领域的专业性,以及资金的持续低成本。以前,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混合竞争,未来汽车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是用户分级,汽车金融公司如何与其他参与者形成差异化优势,打造自己的“护城河”也是接下来的关键任务。

    的确,新版《办法》旨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随着贯彻落实的深入,将有利于推动汽车金融公司发挥自身专营汽车消费信贷的专业优势,做精专业、强化服务,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刘健则指出,过去两年,商业银行的“直客”模式去除了担保流程,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分了一大块市场蛋糕,这倒逼着汽车金融公司加速转型和升级,特别是在新版《办法》的推动下,深耕结清客户即存量客户成为可以拓展的方向之一。

    特别在新能源汽车时代,与汽车相关的附加品的范围变得更加宽泛,比如充电桩、电池、软件等,汽车金融公司凭借与车企更紧密的纽带关系,在新兴附加品的定价和残值管理上更有优势,因而汽车金融公司更有可能在产品结构的优化上有所创新。

    文:郝文丽 编辑:焦玥 版式: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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