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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屁孩飘飘1998

    秦PLUS DM-i车主·车龄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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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见!我的小秦!

    2023-08-11发布于:秦PLUS DM-i车友圈

    #我的理赔心路历程本篇主要分享近期泡水车的一些经验总结,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帮助。 关于定损和残值:      残值相对好说,由拍卖公司相对计算给出。但损失就不好界定。因为是水泡车 很多电子元器件可能当时没有问题,但后续两三个月半年一年陆续出现问题。      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定损到底是相对扩大化还是缩小。从保险公司角度看,肯定是愿意能少赔就少赔,能不予维修就不予维修,这样可以减少损失。       所以从初衷上,保险公司有更大的期望让定损金额更低,而且,定损金额的确定,投保人基本不能参与,况且很多维修厂家和保险公司都有内部利益关联,有灰色操作空间。从法律角度看,车损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将事故车辆恢复原状。      这里的恢复原状,从字面意思得出,就是恢复到车辆出事故状态之前。但是后续电子元器件出现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就是保险和维修厂家并没有使受损车辆恢复原状。 从消费者角度,这样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如果后续使用出现问题,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和维修厂家都要承担责任。     另外,从保险合同来看,消费者(投保人)本身就处于不利地位,本身就举证困难。所以从合同平等性来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更多的一部分责任。所以一旦维修,保险公司和维修厂家都应当出具承诺书或保证书,承诺后续一旦出现问题,由保险公司和维修厂家承担责任。     另外,从车损险上来看,全损了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保险额进行理赔。客观来看,合同保险额是当初双方共同约定,更具有相应的公允价值属性,所以说保险额要比残值+定损额更具有合理性,更能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还有,保险本质上就是一种风险转嫁担保合同,一年内如果没有出险,保险公司也不会把保险费返还给投保人。那么,出险了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     最后,如何就泡水车维修或全损角度看,从更好的保障投保人、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合理权益,更应当相应扩大车辆全损使用率,真正将投保人的基本人身安全权益放在第一位。

    作者提到的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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