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作发布作品

    【网约车】线下揽客处罚分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怕冷的哆啦A梦头像怕冷的哆啦A梦头像
    怕冷的哆啦A梦2023-11-12

    网约车线下揽客处罚

    分析:网约车线下揽客同时满足《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以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构成要件,属于法条竞合,违反了两个法律条款,既可以定性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也可以定性为网约车驾驶员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但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更为合适。

    第一种观点不适合的理由: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主要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该规定同时对上述两类驾驶员的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管理、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而非针对出租车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规定。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主要规范的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以及违反从业禁止,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该规定第四十六条已经明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是否适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并非强制性的,在针对出租车驾驶员违法行为,地方执法机关可以依据其他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除了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外,第四十一条也有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也就是说,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针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完全不同的两种处罚方式。如果选择适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法机关同样可以适用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网约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有权选择适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种观点不合适的理由:网约车毕竟属于合法网约车,驾驶员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其购买的营运险,安全运营水平明显高于不具备任何资质的“黑车”、“黑司机”,危害后果和违法情节相对较轻,援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对有证及无证的当事人都罚款1万元,不能体现执法部门裁量的公平公正。

    次阅读
    评论
    赞同
    收藏
    分享
    评论
    赞同
    收藏
    分享

    评论·0

    头像头像
    提交评论
      加载中…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