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R13H
2.R13H对制动系统的要求
3.R13H对智驾功能的要求
2.10 对制动液储液器的要求
对液压-传输制动系,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而且,储液器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保证在不必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即可很容易的检查液面;储液器的最低总容量应相当于靠储液器工作的所有轮缸或活塞从全新衬片、完全收缩状态移动到衬片完全磨损、完全作用状态所产生的液体体积相当。如不能满足最低总容量的要求,则任何可能导致制动系失效的储液器液面下降都应通过规定的红色报警信号通知驾驶员。 应按 1SO 9128-1987图1 或图2符号及合适的DOT 标志(如 DOT3)来标明液压传输制动系所用的液体种类。符号标志必须以不易擦除的方式固定在储液器加注口附近 100 m以内、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制造商还可提供其它信息。

2.11 对报警装置的要求
对依靠储能装置促动行车制动的车辆,如果不利用存储的能量就达不到规定的应急制动效能,必须安装报警装置。当制动系统任一部分储存的能量下降到不论车辆载荷状态如何、在不给储能器充能量的情况下,行车制动系统经过 4 次全行程制动后仍能进行第5次制动且达到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制动系统的传输装置无故障且各制动器调节到最小间隙)所需的能量水平时,报警装置发出光学信号或声学信号。报警装置必须与回路直接、永久相连。当发动机在正常条件下运转且制动系统无故障时(认证试验时通常如此),除发动机起动后给储能装置充电期间外,报警装置不得发出信号。也可选用规定的红色报警信号作为光学报警信号。

对于只有满足本法规附件4第1.3 条的要求方可认为满足本法规第5.2.4.1 条规定的车辆,报警装置除光学信号外,还应安装一个声学信号。如果这两个信号都满足上述要求,且声学信号不在光学信号之前起动,则不必要求这两个信号同时工作。也可选用规定的红色报警信号作为报警信号。
在驻车制动作用期间和/或自动变速器换档杆位于“驻车"位置时,声学信号装置可不超作用,由制造商决定。

2.12 对能量供应的要求
在不违背5.1.2.3 条要求的前提下,如制动系的工作必须使用辅助能源,则储能装置必须保证:即使发动机停机或供能装置的驱动方式失效,制动性能仍足以使车辆在规定的条件下停驶。此外,如果驻车制动系统由驾驶员的体力控制且由伺服机构助力,则必须确保即使伺服机构失效也能进行驻车制动;如有必要,可采用与伺服机构供能装置相独立的储能装置。该装置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的储能装置。

气动或液压辅助设备的能量供应应确保其工作时达到规定的减速度,即使在能源损坏的情况下,辅助设备的工作也不会导致向制动系统供能的储能装置(的能量水平)下降到第5.2.14 条的规定的能量水平以下。
2.13 对拖挂电制动挂车的要求
若车辆允许牵引装有电力制动系统的挂车,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机动车的供电系统(发电机和蓄电池)应有足够的容量向电力制动系提供电流。当发动机以制造商推荐念速运行且打开制造商作为车辆标准配置提供的所有电器时,电力制动系耗电量最大(电流为15A)时,在接头处测得的电路电压不得低于9.6V。即使在过载时也不得发生电路短路。
如果机动车辆行车制动系统由两个独立的回路构成,当发生失效时,未受失效影响的回路应能部分或全部促动挂车制动。
只有电力制动系统的启动电路与制动灯并联且制动灯开关和电路能够承受额外载荷时,才允许利用制动灯开关和电路作为电力制动系统的启动电路。

2.14 对制动能量回收的附加要求
装有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只能通过加速器控制装置和/或档位选择器的空挡位置启动。
装有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行车制动系无法通过除自动方式以外的其它方式部分或完全断开。行车制动系只能有一个控制装置,且行车制动系不得受电动机脱开或所用档位的不利影响。制动系统电动部件的工作由来自行车制动控制装置的信息及由此产生的车轮制动力之间的关系保证,该关系失效将导致车轴间的制动力分配失调(根据需要选用附件5或6),最迟应在控制装置起动时用光学报警信号向驾驶员报警;只要该故障存在且“接触”开关处于“运行"位置,信号将一直点亮。

对装有任何一种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可通过加速器控制装置和/或档位选择器的空挡位置启动。此外,行车制动不得削弱释放油门所产生的制动作用。
电力制动系统的工作不得受磁场或电场的不利影响。
对装备防抱死系统的车辆,由防抱死系统控制电力制动系统。
牵引电池的荷电状态根据本法规附件3附录1规定的方法确定。

2.15 对装配电力传输的驻车制动系统的特殊要求
在电力传输失效时,应防止无意识地促动驻车制动系统。
当电子控制单元的外部电控传输内、除供电线路外的电线发生损坏或控制装置失效时,仍然能够从驾驶员位置进行驻车制动并在 8%的上/下坡道使满载车辆保持静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达到上述性能,并且驻车制动一旦应用将保持工作状态并与点火(起动)开关独立,则允许在车辆静止时自动进行驻车制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驾驶员重新开动车辆,驻车制动立即自动解除。可通过发动机/手动变速器或自动变速器(驻车档)来达到或辅助达到上述性能。 电控传输电线损坏或驻车制动系统控制装置失效时,应以规定的黄色报警信号向驾驶员报警。对由驻车制动系统电控传输装置的电线损坏引起的失效,应在电线损坏时立即向驾驶员发出黄色报警信号。 此外,控制装置失效或电子控制单元的外部电路和专用供能装置的电路发生损坏时,只要随后不少于10秒内点火(起动)开关处于“开”(运行)位置且控制装置处于“开”(起动)状态,应通过规定的红色闪烁信号向驾驶员报警。
如果驻车制动系统检测到驻车制动处于正确的开启位置,红色的闪烁信号可以被抑制,可以通过红色非闪烁信号来表征失效状态。
如果驻车制动起动通过单独的红色报警信号报警且满足5.2.21.2条的全部要求,则应采用该信号来满足上述红色信号的要求。

如果由驻车制动系电力传输的能量在无故障状态的车辆电力负荷下足以启动驻车制动系统,可由其向辅助设备供能。此外,如果行车制动系也使用该储能器,则应该满足下文中行车制动系统对该储能器的要求。 控制制动装置电能的点火/起动开关关掉和/或拨掉钥匙后,仍能够施加驻车制动,但无法解除制动。
驻车制动可以通过满足R79法规中的A类ACSF的远程遥控装置来解除制动。
2.16 对装配电力传输的行车制动系统的特殊要求
解除驻车制动后,行车制动系统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当启动开关打开时,行车制动系统需要提供一个相当于附录3中0型行车制动性能试验的静态制动力。
(b)在关掉点火/起动开关和/或拔掉钥匙的60s内,行车制动系统至少应能产生三次与附录3规定的0型行车制动试验要求相当的总静态制动力。
(c)在60s的周期后或60s周期内的第四次制动请求,行车制动系统至少应能产生与附录3规定的0型应急制动试验要求相当的总静态制动力。

应理解为行车制动系的能量传输装置具有足够的能量。
电控传输装置发生除能量供应外的单个暂时失效(<40ms)(非传输信号或数据错误)时,不应对行车制动性能产生显著影响。 影响到法规规定的系统功能和性能的电控传输装置(不包括储能器)失效,应分别选用规定的红色或黄色信号通知驾驶员。如无法达到规定的行车制动性能(红色报警信号),由于电能连续性受到损失导致失效时行车制动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应在失效发生时立即向驾驶员报警。按照本法规附件3第2.2条操纵行车制动控制装置应能满足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在电控传输装置能源失效的情况下,从能量水平额定值开始,对行车制动系连续进行20 次全行程促动后,行车制动系的整个控制范围应得到保证。试验过程中,每次制动操作都是完全制动 20秒,然后释放 5 秒。应理解为在上述试验过程中传输装置的能量足以保证行车制动系的完全制动。这些要求不应违背附件4的要求。 当蓄电池电压下降到制造厂规定值以下时,将不能保证规定的行车制动性能且/或使至少两个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回路无法达到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应点亮规定的红色报警信号。报警信号点亮后,应能进行行车制动并达到本法规附件3第2.2条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应理解为行车制动系的能量传输装置具有足够的能量。 如果辅助装备和电控传输装置由同一个储能器供能,应该保证发动机在以不超过最大功率速度 80%的速度运行时,能量供应足以达到规定的减速度值;为此,该储能器在所有的辅助装备都工作时应能防止漏电或能够在电压超过本法规规定的临界水平时自动切断辅助装置的预选部分以防止该储能器进一步放电。可通过计算或实际试验验证。该条款不适用于那些不使用电能也能达到规定的减速度值的车辆。

当辅助装置由电控传输装置供能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如果车辆行驶中发生能源失效,当操纵控制装置时,储能器的能量应足以促动制动器。 如果车辆静止和驻车制动时发生能源失效,储能器即使在制动时也应有足够的能量照明。
2.17 对光学报警信号的要求
以下分条款规定了在机动车辆制动装置发生某些规定失效(或故障)时向驾驶员报警的光学报警信号的一般要求。 机动车辆应具有指示下列制动失效或故障的光学报警信号: 红色报警信号,用来指示本法规定义的导致规定的行车制动性能无法达到和/或两个独立的行车制动回路中的至少一个无法工作的制动装置失效。

如适用,也可用黄色报警信号可指示在车辆制动装置中检测到的,但未用上文所述的红色报警信号指示的电路故障。

报警信号即使在白天也清晰可见;驾驶员可很容易地在驾驶位置上检查信号的状态是否正常;报警装置部件发生失效时不得损害制动系统的性能。 除特殊说明外: 规定的失效或故障发生时,应在相关的制动控制装置起动时/前,通过上述报警信号向驾驶员报警。 只要失效/故障仍然存在且点火(起动)开关处于“开”(运行)位置上,报警装置将一直点亮。 报警信号需要一直点亮(而非闪烁)。 当车辆的电动设备(和制动系)通电时,上述的报警信号将点亮。车辆静止时,如果制动系确认没有任何规定的失效或故障发生,报警信号熄灭。对某些应点亮上述报警信号但在静态检测时没被发现的特定失效或故障,一旦检测到应以存储,只要失效或故障仍然存在,当车辆起动及点火开关处于“开“(运行)位置将一直显示。

如满足下列条件,出可用规定的黄色信号指示非特定失效(故障)或与机动车辆制动和/或行走系有关的其它信息:
(a)车辆静止; (b)制动装置首次通电后,信号表明自检程序未检测到特定失效(或故障); (c)非特定失效或其它信息应只能通过闪烁报警信号来指示。但报警信号应在车速首次超过10km/h 时熄灭。
2.18 对制动灯点亮的要求
驾驶员激活刹车系统时需要产生一个信号去点亮制动灯。
当请求的制动减速度小于1.3m/s²时,可以点亮制动灯;当请求的制动减速度大于1.3m/s²时,必须点亮制动灯。
制动灯一旦点亮,需要保持到制动请求结束。然而当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或请求的制动减速度小于1.3m/s²时,制动灯点亮信号可以被抑制。为了防止制动灯闪烁,可以选用一定的滤波或时延方法。

当驾驶员的意图不是减速,比如通过轻踩刹车踏板清除刹车盘上的铁锈,不应该产生制动灯点亮信号。
因空气阻力、道路斜坡等自然因素导致的减速,不应该产生制动灯点亮信号。
2.19 对紧急制动信号的要求
当车辆装备了紧急制动指示功能(紧急制动爆闪),放满足以下条件时,紧急制动信号的激活和抑制只能由行车制动系统发出。
紧急制动信号在制动减速度小于6m/s²(或主机厂自主定义的值)时不应激活。
紧急制动信号最晚在制动减速度小于2.5m/s²时抑制。
紧急制动信号可以在制动请求申请的减速度会达到规定的阈值时提前发出。
紧急制动信号可以在车速大于50km/h且ABS激活时发出。当ABS不再激活时紧急制动信号需要抑制。

渝公网安备5001050250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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