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法规与因果关系分析系列之一)
“转弯让直行”,这条交规妇孺皆知,明文载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法条原文是:“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问题】如果左转车被直行车撞了,谁之责?或曰:转弯让直行,那肯定是转弯车的责任。
答曰:不然。
【研判】①当左转、直行在同一车道时,前车正在左转弯,后方的直行车撞上了正在左转弯的前车,是为追尾,后方的直行车当然应该担全责;②当左转道在左直行道在右时,左转车直行车各行其道肯定不会相撞,否则,一定是有一方越线了,越线的一方担全责;③当左转道在右,直行道在左,而路口信号灯不亮时,前方左转车被后方直行车撞了,后方直行车应当担全责。
【理由】依照有关交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前车减速,后车应跟着减速。前车正在左转弯,转弯时必然会减速,依交规,后车亦应减速,你没有减速破坏了安全距离给撞上了,是为追尾,当然是后车全责了。
至于前判之③,左转车道在右,直行车道在左,后方直行车撞上前方左转车,不能适用“转弯让直行”原则,而应适用《道交法》四十三条之规定,即“交叉路口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不得超车。”后车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强行超车,撞上了左转前车,当然应该担全责。
任何规则都应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转弯让直行”,应该是双方同时到达路口时方可适用。如果让先到路口的左转车让后方的直行车,破坏了先来后到的规矩,与理不合,与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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